1、按照规定是由出售房屋的卖方全额缴纳房屋中介费用。
2、现行的中介标准经常将费用拆开来缴纳,出售房屋产权的卖方缴纳多一部分的费用,购买房屋的买方缴纳费用较少的一部分,例如上例小红的中介费用,就是房主缴纳5000元,购房的买方缴纳1000元。
3、缴纳中介费用可以将总的中介费用拆开来收取,但是不可以同时收取双方同样的中介费用,买方只是到中介咨询房产信息,暂时还没有购买意向的,中介收取的费用是300到1000元之间,看咨询的繁琐程度而定。
4、在双方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容易发生重叠费用的缴纳,所以双方亲自交易,同时也避免中间有产权模糊问题发生,有利于健康交易。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中介费的收取因服务项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一、权籍调查
1﹑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
2﹑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的身份及权利等。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二、房屋使用状况调查
1﹑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坐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结清情况;
2﹑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三、行情调查
1﹑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2﹑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四、确定成交意向并订立交易合同
1﹑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2﹑约定洽谈时间,沟通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认定当事人身份;
3﹑为双方选定合同文本,指导双方签约并作见证人;
4﹑告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房款支付方式等。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五、办理产权过户
1﹑过户手续所需材料的收集﹑报告﹑确认﹑约定确权时间;
2﹑代收代付由客户支付的税费;
3﹑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出。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六、办理入住有关手续
办理入住手续,公用事业费,有线电视等过户﹑费用结算等手续。该项收费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200元人民币。
七、代办贷款
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其要由买方支付400元人民币。
八、单独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项要由买方支付300元人民币。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办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服务活动中涉及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中介经济机构不可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房屋买卖中介费买卖双方都要收取吗?
《中介合同》,又称 “中介服务合同”,是指中介公司根据你的要求为买方与卖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买方须向中介公司给付中介费(佣金)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事后一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人(卖方)仍然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的情形有:
1.中介公司违约
中介公司违约,导致你的委托目的无法实现时,理应退还中介费。中介公司违约的具体情形如下:
(1)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价、操纵市场价格;
(2) 利用买卖双方不懂房屋市场的信息,以低价收进高价卖出,“吃差价”;
(3)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强制交易;
(4) 审查不严、提供的服务不规范导致委托方遭受巨大损失;
(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中介公司违规承诺
比如中介公司违规向你承诺一定将你的房屋卖出并卖个好价钱,但是你的房屋产权有争议(如已经抵押)或属于不能出售(如公租房、廉租房)的情形,最终房屋并没有卖出的,此种情况下中介公司是过错方,必须退还中介费。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像《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买卖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后签订该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则要求买卖双方对于买卖的房屋进行过户登记。
中介公司的作用仅仅是为了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因此中介公司的全部义务仅限于提供以上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对其是否一定会生效并不负责。
房屋中介费是买卖方都要给。在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要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中介的义务不仅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还需要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除了要寻找合适的房源以外,还积极面对买方和卖方,满足他们的需求,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只有在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一般中介公司自己印制的“客户服务确认单”属于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符,对客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1、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3、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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