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协商。合同双方可以就定金退还的问题友好协商,协商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利于执行。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过合同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
2、诉讼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就定金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合同定金问题作出裁判。
签了合同才能收定金的,定金不能退的。像购房定金是不给退的,但如果没签合同就收定金,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协商要回,如果他不给,那就找个律师咨询下,收集证据告他。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5、超出约定时间。这里的“超出约定时间”主要就是指开发商超过了合同内约定的时间。总而言之,如果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那么此时就需要退还购房定金了,因此大家在签订认购书时,要注意明确签购房合同的时间,就比如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时。
法律分析:售楼部定金不退的解决方法如下:1、双方协商。合同双方可以就定金退还的问题友好协商,协商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利于执行。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过合同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2、诉讼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就定金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合同定金问题作出裁判。定金不退的情况有: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当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是买卖双方没有过错,由于非双方的愿原因导致购房合同依然不能够订立的,那么这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不退还定金的,那么购房者一定要先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说定金的支付凭证,认购协议等等,然后购房者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购房者是消费者,当开发商侵犯了消费者权益,那么购房者可以向消协反映情况。另外购房者也可以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向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的方式来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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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不退应该找房管局部门投诉。
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或者是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