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明确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予以修改;当然,有的人会说了,买过房的都知道开发商是不允许修改的。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是平等的协商主体,购房者有权选择签或是不签,买还是不买。
2、若在签署合同时没有发现该些霸王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都是有效的呢?当然不是呢,以下情况的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
约定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开发商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该些霸王条款是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该些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具体到广东省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以下约定无效: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某一位购房者或者由某一位购房者专用;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购房者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因此,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实在处于弱势地位只能签署合同,发生纠纷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符合前述规定的条款无效。如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固定数额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低于购房者的实际损失,购房者在诉讼或仲裁时可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
1、贷款办不下来的违约责任:
现在不少的人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都是通过贷款的方式去购买的,但是大家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也会碰到银行拒绝房贷的情况,或者是公积金管理拒绝贷款。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应该约定如果个人原因贷款办不成购房者可以变更付款方式或者要求退房。
2、开发商的承诺:
当大家去到售楼处看房子的时候,开发商那边为了吸引大家去购买房子,肯定都会对大家许下承诺,比如这个房屋的周边配套齐全,具体有哪些,赠送面积等等。这些都可以写进补充协议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关于不可抗力:
如果大家在购买房屋的时候由于国家或者当地政府出台的一些相关政策,而导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应该提前约定好双方的责任,协商解决,以免发生纠纷。
4、房产证办理时间:
有不少的购房者觉得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是和开发商没有多大的关系的,但是如果大家所购房屋的的开发商证件不齐全,或者出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这些都会影响到购房者产权的办理,所以购房者在补充协议里应该要求开发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身义务,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应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一定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前要多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一定要先看合同条款,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2、合同要遵循平等原则,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是不支持的,买房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3、可以借助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为了解决广大群众的难题,这里为您介绍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及解决方法:一、限制买房方得使用权我们知道,买房不仅包括了室内面积,外面的公共面积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很多开发商却做出这样的条款:“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或者“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建筑外墙、屋面,用以标注本项目开放商名称、小区名称等,而不需要征得买受人的同意。”这显然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相关物业管理条例:“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那么如果遇到这样的合同条款要及时指出来。自己房屋外墙面积不属于自己,不小心用到倒变得侵权了,这样的条款实在是太过侵害业主利益。刚一发现就应当指出来并强令开发商更改,如果对方坚持己见,那么不如放弃这处房产。二、开发商处理业主车位小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一般都配有车位,该车位应当属于业主,他人无权处置。但是开发商往往利用买受人的不知情作出这样的条款:“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这样的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73、74条,它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如果开发商作出这样的条款,就是光明正大的侵犯业主权利,赚取不当利益。对这样的条款一旦妥协将会造成业主生活上很多不便,所以业主要注意开发商对公共设施的约定。三、合同约定开发商不按时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比如“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区大面积停水、停电、高考、创卫等)导致工程施工期延长的,出卖人房屋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并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其实这个条款的性质同只规定买受人承担责任一样,单方面约定买受人的义务但避免了开发商的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水灾等。而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因,不能成为开发商避免责任的原因。以上就是对“买房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怎么应对霸王条款”的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在享有权利的时候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开发商在享受经济利益的时候应当按照约定保障客户的权益,这种公开避免自己责任,加大买受人责任的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当撤销。
商品房买卖遇到霸王合同进行起诉需要在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也可以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