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开发商承诺可以为购房者办理购房资格,诱使购房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定金的话,可以要求退定金,如果不退的话,可以告开发商。
2、如果是购房者自己原因导致没有购房资格,例如自己计划房子销户购买但是没有成功销户,自己名下房子记错了等等原因导致的,一般是不会退的,具体的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协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到目前为止,买房交了定金能不能退,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购买房屋的时候都需要缴纳定金,而有的买房人交了定金以后因为某些原因又不想购买房屋了,所以想要退定金,那么无购房资格定金可退吗?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无购房资格定金可退吗
1、假如购买了房屋并且签订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又不想购买房屋了,那么是不可以退定金的。因为签订的认购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是不可以随意解除的。需要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买房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还要赔偿卖房人的经济损失,而定金是一定不会退的。
2、根据我们国家的《合同法》第8条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而成立的有效合同,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以擅自变更合同或者是解除合同。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3、根据我们国家的《合同法》第77条相关规定,假如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就可以变更合同或者是解除合同。
4、根据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若其中一方想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是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也应该给予支持。
5、根据我们国家的《合同法》的第117条相关规定,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那么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以部分或者是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那么就不可以免除责任。这里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6、根据我们国家的《合同法》的第118条相关规定,违约方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该及时的通知对方,从而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明。
买房是人生大事,所以要小心谨慎,交定金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买房政策和买房条件,避免日后出现定金纠纷。购买房屋之前以上是关于无购房资格定金可退吗的相关内容介绍,各位想要买房的朋友应该了解一下。
法律分析:没有购房资格交了定金可以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分析:没有购房资格交了定金能退。因为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而由于楼市调控等各种原因导致购房者失去购房资格的,就属于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因此不能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卖方应对退还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