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
2、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的商品房买卖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没有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虽然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是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此外,《合同法》对这一条的规定有一个重要的限定因素即损害国家利益,也就是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才会必然无效,比如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的该行为。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知商品房已销售给他人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非商品房所有人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恶意串通,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比如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二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比如合同内容缺少法定必备内容或者合同内容违法。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强制性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
强制性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例如,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必须办理预售登记许可。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例如,销售广告中不得含有封建迷信的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
此外,将房产与土地分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房屋是建立在土地上的,作为土地的附着物,商品房具有与土地不可分离的特点。所以,商品房通过出卖方式转让时,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只转让商品房所有权而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屋买卖合同 相关的法律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购买权 。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 房地产经纪 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 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 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 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对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