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房屋认购书也是可以进行更改的,根据规定,自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买受人需要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销售方应于配合;销售方需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同意。由此可见商品房认购方的变更权利具有保障,但是销售方的变更权利收到限制,能否变更认购协议条款完全取决于买受人。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
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例如此价格保留10天或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保持其独立性。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不可以改的。认购书中一般约定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购房人应按时前往,否则会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完全可以。认购书仅是和开发商之间的协议,所以完全可以更改; 合同是由当地房屋管理局统一的格式,是需要备案的,备案后不能更改。需要身份证明资料就可以了,比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当然,也得符合当地购房条件,如限购等。
【拓展资料】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二、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行规定。以下就认购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三、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四、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房屋认购书可以更名。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前均可改名,购房合同虽已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是买卖房屋尚未竣工验收的,同样可以进行改名。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