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权利归属尚未予以规定,所以根据法定原则及小产权房现状,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宜作出实体处理。
1、没有产权证和土地证
很多购房者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主要是因为小产权房的价格比较便宜,但是大家都知道,小产权房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因为小产权房是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即便有也是村委会或乡政府颁发的,法律不予认可。
2、无法办理贷款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参与备案,因此购买时购房者不能贷款购买,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同时未来也不能拿房子去银行做抵押,这在无形中加大了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
3、再交易难
如果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购房者想要再次出售房屋的话,是比较困难的,主要是因为小产权房没有不动产权证而无法完成产权过户,这房产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小产权房屋购买人完全可以与其他人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这样就会变成一房多卖的局面,第三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证。
4、户口无法迁入
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来说,他们的户口是没办法迁入的,也无法获得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5、房屋质量得不到保障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因此也不在政府机构的监管范围内,购房者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如果遇到房屋质量问题以及附属配套设施问题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1、深层的历史根源
“小产权房”作为二元体制下,转型中国存在的独特现象,有其产生的深层根源。多年的实践也一再证明,根本无需从法理上论证“小产权房”合法与否的问题,而是应该基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缺陷,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以及中国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立等事实,探求“小产权房”的解决之道。
2、高房价下的市场空间
在城市,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性住房等多种住房建设及住房供应体系已经或正在完善,小产权问题既没有纳入合法的城镇住房体系,小产权住房无论建设还是到交易无疑是市场刺激下的产生的,它填补了高房价住宅市场留下的市场空间。
3.低收入人群的冒险与选择
长久以来,商品房独自撑起了中国房地产“一片天”,从根本上讲,这是多年以来高速增长的房地产经济与相关制度建设发展严重不平衡的产物,所以,在这种前提下,“小产权房”凭借价格上的优势,被一些低收入的人群而选择。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律的处置如下: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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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部分地区是无效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由如下: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3、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文件也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