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购房合同是有效的,但只是合同本身有效,小产权交易是不符合规定的。小产权房通常是指乡镇房产,这类房屋产权属于具体产权,根据规定,小产权房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1、看开发主体是否合法
实施城中村土地开发的主体可以是村民,还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村委会依法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但主体一定要取得合法开发土地的资格。
2、看是否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照有关规定,城中村的开发用地,必须由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为国有土地,实现土地性质的转变,再通过“招拍挂”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由武汉市国土房产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只有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有一定的取得保障。
4、看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报建、招标、施工、监理及组织竣工验收。
5、看有没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这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准许向社会销售的重要标志。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符合《房地产法》的规定,经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各项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向社会销售。
很多购房者抱有侥幸心里,购买了一些手续不全的城中村房屋。购买此类房屋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合同效力问题。
由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目前尚不具备销售条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备,就存在违反《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等的可能,买卖双方在这种违法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中的承诺一旦兑现不了,购房者将无从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产权问题。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并且无法改正和补救的或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无法补救的,必须拆除。另外,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和出让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通常无效,除非可以通过合法手续,使小产权获得完整产权,可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因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产权转移必须经过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小产权房因为产权不完整,通常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无效。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通常无效,除非可以通过合法手续,使小产权获得完整产权,可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因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产权转移必须经过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小产权房因为产权不完整,通常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无效。
之所以称为小产权房,正是因为房屋产权不完整,没有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产权不完整的原因大多是土地使用权问题。能够正常交易的,拥有完整产权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盖房屋,在交易中往往就是小产权房,集体土地上盖房屋对外出售行为通常是无效的。小产权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也称之为乡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且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备案。其所谓的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视情况而定。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