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登记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协议,为了保障产权人权益,按照约定像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预售登记。比如说,商品房在还没有建成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开发商把已经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的情况出现。
在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的证件有:登记申请书原价、申请人身份证明、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原件以及预告登记约定的原件等相关资料。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时候,需要确认开发商拥有预售许可证,然后跟开发商约定好预告登记的时间,在完成预售合同备案之后,买房人可以向房产管理部分申请预告登记,在申请成功之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然后就可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书面的形式,正是为了登记备案和过户之用。
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备案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如果,将登记备案看成是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一部分后,任一方以合同没有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只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即只能返还已经给付的价款,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外,无法弥补受害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将登记备案不当成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时,预售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时,受害方不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显然,这赋予了受害方更大的自主权。
商品房预售登记证的正式名称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
通俗理解为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同样,由于是处于期房阶段,它暂时还不能办“其他权利登记”,所以,就先办该登记。
通俗理解为预先申明,该房屋已经先抵押给我(银行)了,别人不能再主张抵押权了,防止购房人再将该房抵押给别人。 登记申请人是金融机构(银行)和购房人。
相关介绍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
(四)《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五)房屋交接书(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