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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达到什么条件可以预售

周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施工交付日期。


期房达到什么条件可以预售

商品房预售制度什么时候取消

1、关于商品房预售制的问题,其实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例如:

2018年的时候,福建住建委就要求福州、厦门两市试点在土地出让中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广东尝试改革商品房预售制,在深圳龙华金茂府试点现房销售项目。合肥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现房销售。并且在今年的3月份,海南也出台新政,发布《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2、所以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已经在改进当中,相比较之前已经有很大的调整,但是想要完全的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那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取消商品房预售的城市

1、2020年3月7日晚,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其中对于取消商品房预售的问题做了相关的说明。

2、《通知》中提出改革商品住房预售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房销售的房屋应通过竣工验收且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3、海南率先宣布取消商品房预售,实行现房销售制度。这项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带来质量投诉、合同纠纷、延期交房、配套设施不落实、违规销售甚至开发商收钱跑路等一系列问题。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期房,又称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兴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由于购房人购买的是尚未竣工的商品房,所以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预售人已经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预售人已经取得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预售人投入建设的资金,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经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决定购房前,建议你先考察一下开发商的资质,内容包括: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如属合作开发则售楼合同应经共有人同意开发商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要仔细验证“五证”,即开发商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与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为防“移花接木”,开发商出示的证件都应当是原件,特别应仔细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个重要文件,它们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此外,还应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无抵押记录,如购买有抵押记录的商品房,购房者要承担的风险会很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每个栏目和内容都要确实无误,与所售房屋相一致。

房屋预售需要什么条件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家期房销售规定

法律分析:期房销售具有较强的政策干预性。国家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施工交付日期;

5、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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