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认购后不能改房号,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千万不能因其内容简单而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从而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并且容易发生定金套牢购房人的问题。
1、检查开发商是否具有产品房出售条件。承认开发商现已拿到预售答应证。预售合同有演示文本,但预定书条款则比较简略,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在预定书中并不写明预售答应证等资质状况,然后躲避有关法令规矩。
2、明晰协议条款。认购书要发作合同效能,首要应当契合法律的要求,内容应当明晰、明晰。认购书的首要内容应包含:销售两边基础状况,包含两边称号、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房产基础状况,包含房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总价等。
3、签定正式合同的期限、付款地址、签约地址等。定金条款,约好定金在不同状况下发作何种效能。付款办法,包含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销售两边权力与职责。
1、认筹购房就是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通过优先选房、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甚至抽大奖送车位等方式,吸引有购房意向的购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认筹金。一般进行认筹时,购房者需先填写个人买房资料,并交纳一笔认筹金,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
2、一般情况下,在认筹之后,买家就会成为楼盘的尊贵客户,可以享受优先选房、打折等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3、而认购就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达到签约。
不可以
房号是房子的位置标志,也是房子的出生证,你买了房子房号是不能改的,因为你买的房子能成功交易,说明你的房子已有了房地产权证,即是房子有了出生证,而房号都是经过房地产部门测量测绘后编好号码的,这个号码标志房子位于什么城市什么路多少号的楼,位于这楼的第几层什么方向第几间,所以不能随便改。要改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你不怕麻烦可以去申请改,不一定会受理,没事干的话可以去试试。
不可以改的。
认购书中一般约定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购房人应按时前往,否则会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示范文本第五条就规定:“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所以,购房人一定要注意该时间的规定。如果购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与开发商商谈购房合同,一定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
经常会出现认购人不能按时签约的情况,购房人一定要与开发商协商,取得其同意。同时,还应让开发商给予书面确认,认可延期谈判,并约定谈判的具体期限。房地产合同相对比较复杂,须谈的事项很多,有时须历经数轮,持续很长时间。
为避免日后因条款原因无法签订合同情况下退还定金方便,最好在合同正式谈判之前要求开发商出具购房人前来谈判的书面凭证。
扩展资料: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
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
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认购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