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了认购书还能退,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开发商就无需退还定金。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卖方,即开发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买方,即购房者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
2、房屋的基本情况。
包括楼盘地址、认购房屋的楼号、楼栋号、房间号、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3、开发商销售资质。
认购书中应当有房屋的属性(现房或期房),开发商的预售/销售许可证编号,土地使用证等内容。
4、价款与付款方式。
认购书中,这一部分占据了比较大的篇幅,内容包括房子单价、计价面积类型、总房款、付款方式(全款、分期、货款或其他方式)。
5、定金。
在认购书中约定定金的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违约处理方法、签订合同的日期等。
1、考察开发商资质及预售证,当需要签房屋认购书的时候,还需要对开发商那边的资质以及开发商的相关证书经常考察才行,认购书条款比较简单,有些开发商可能不会在认购书中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从而规避有关法律规定。
2、规避受牵制条款,虽然大家所签订的买房认购书里面的条款不多,但是大家在签订买房认购书的时候还是需要看清楚认购书里面是否有受牵制条款,例如: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3对于开发商的承诺事项,一定要在认购书中体现出来的,后期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照样也可以写进去,以防开发商变卦。
1、目的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2、约定的内容不同。
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
3、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
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
人们在尝试房地产交易的时候,购房者常常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被开发商要求签订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书》,简称买房意向书或者认购书,并向开发商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者“订金”。那么,如果买房人事后反悔,能不能把交付的“定金”或者“订金”退回来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子签了认购书能退房吗
房子签了认购书还是可以退房的,只不过根据相应的责任,需要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代价。如果是买房人一方造成的违约情形,那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买房人交付的“定金”。如果是第三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交易失败,开发商也应无条件退回“定金”。
二、签订认购书的原因
签订认购书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房屋一旦被买房人选中,这套房屋就必须为买房人保留,等着和买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开发商将这套房屋卖予他人,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果买房人不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交易流产,将给开发商带来极为重大的影响和利益损失,买房人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需要签订认购协议来约束交易双方来促成交易。
三、认购书的内容有哪些
开发商和买房人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通常情况下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房产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和面积等等)、房屋价款计算、定金和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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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可以退房,若是购房者原因导致的,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购房者支付的定金是不可以退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开发商原因导致的,由于购房者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定金是可以退的,且造成的损失也由开发商承担。
新房认购书应该如何签订
1、考察开发商资质及预售证,当需要签房屋认购书的时候,还需要对开发商那边的资质以及开发商的相关证书经常考察才行,认购书条款比较简单,有些开发商可能不会在认购书中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从而规避有关法律规定。
2、规避受牵制条款,虽然大家所签订的买房认购书里面的条款不多,但是大家在签订买房认购书的时候还是需要看清楚认购书里面是否有受牵制条款,例如: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3、对于开发商的承诺事项,一定要在认购书中体现出来的,后期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照样也可以写进去,以防开发商变卦。
签了购房认购书,不想买是不能要求退款的,购房人必须按照认购书的约定 继续履行合同 。因为认购书就是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 签订认购书 、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 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违约责任 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