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了认购书能退款,但是如果在签了认购书的同时支付了定金,此时因个人原因退房,不再如期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支付的定金,开发商不会退还。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1、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否齐全。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注意查看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注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开发商交给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往往有很多空白的地方。购房者在当时一定要寻问清楚,以免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3、签合同,先交定金。有些开发商,签订合同前要求购房者先交定金,还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4、交房日期故意模糊不清。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避免用一些“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等模糊的语言,一定要将交房日期准确无误的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房屋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认购书非独立的合同,因为房屋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最新的法律观点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买房子签了认购书后可以退,《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表示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认筹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1、认筹金
认筹金就是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通过优先选房、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甚至抽奖送车位等方式,吸引有购房意向的购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款项。
2、定金
通常情况下,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交定金需注意哪些问题
1、如果购房者看中了自己想要的房源,便可和开发商协商,并交付定金,这时一定要签订定金协议,并且备注好各个细节,如房屋的位置、价格、车位价格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虽然说缴纳的定金是随购房者来决定的,但它并非是没有上限。一般来说,定金是不得超过房子成交价的20%,也就是说购买一套100万元的住房,所缴纳的定金是不可超过20万元的,不过具体的金额就要和开发商协商了。
3、定金在法律的定义上,是不可退回的,因此购房者需要确定自己真的有需求买房,且有能力买房后,才能够缴纳定金。而且为了防止个人利益损失,购房者最好是在合同上备注,在什么情况下,定金是允许退回的。
签订了购房认购书想更换另外的户型可以吗?
因为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只是购房的意向,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销售备案,也就是还没有真正完成购房的交易。况且你也只交了定金,还没有交首付,道理上应该退房、换房都是可以的。虽然说认购合同资料已经录入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那也只是房地产公司内部的管理系统,是控制和管理住房销售使用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你应该可以更换另一个户型。
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可以退房,若是购房者原因导致的,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购房者支付的定金是不可以退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开发商原因导致的,由于购房者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定金是可以退的,且造成的损失也由开发商承担。
新房认购书应该如何签订
1、考察开发商资质及预售证,当需要签房屋认购书的时候,还需要对开发商那边的资质以及开发商的相关证书经常考察才行,认购书条款比较简单,有些开发商可能不会在认购书中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从而规避有关法律规定。
2、规避受牵制条款,虽然大家所签订的买房认购书里面的条款不多,但是大家在签订买房认购书的时候还是需要看清楚认购书里面是否有受牵制条款,例如: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3、对于开发商的承诺事项,一定要在认购书中体现出来的,后期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照样也可以写进去,以防开发商变卦。
签了购房认购书,不想买是不能要求退款的,购房人必须按照认购书的约定 继续履行合同 。因为认购书就是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 签订认购书 、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 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违约责任 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