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2、约定的内容不同。
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
3、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
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
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如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在于,被购房者选中的房屋,开发商就就需要为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是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会给开发商的销售带来影响甚至是损失。当然这是开发商的促销的一种手段,签订认购协议会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使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让买卖成交。
不少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对所选房屋不满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便要求开发商退还其交付的定金或订金。那么,购房者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这里所指的费用,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性质的“定金”。而且,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
因此在“定金”或“约定不予退还费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方式,有没有“另有约定”。
一、认购合同与 购房合同 有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 购房 认购协议不等于 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认购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 购房认购协议是 商品房 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 买卖合同 前所签订的协议,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 买房 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认购协议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房屋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 订金 或者 定金 。 房屋买卖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买卖合同也是确定 不动产权 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和确定业主人的重要依据。 购房认购协议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认购协议是为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做准备。但认购协议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二、购房认购协议同什么情况下等于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 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购房认购协议就等于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购房认购协议的约定处理。 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仔细阅读好购房认购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提前同开发商协商好各项事宜,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认购书与买卖合同的差别:
1、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法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不同,购房合同会更正式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房管局交易的时候出示的正式文本,所以会比较正式。
2、《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的一种协议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开发商在无法和消费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的一种协议。《房屋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并且购房协议在没有违反行政法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房屋认购协议书》能够生效的条件。
此外,《房屋认购协议书》也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不管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必须按照里面的内容享受权利以及履行义务。
3、《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更加详细
在《房屋认购协议书》中,假如开发商与业主对于房子的价格、面积、序号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购房协议就可以提前当作房屋的买卖合同。
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不过是针对购房协议中更为详细的约定,如果购房协议没有具备上面的那些内容,那么就只能作为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约束力。而购房合同就不同了,它里面的内容会更加详细和正式,不过两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认购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