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证件不齐全
交房是很多购房者最期盼的一个环节,因为交房之后就可以开始装修房子紧接着入住了,不过开发商交房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交房时需要有建筑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在交房时不具备这些文件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2、逾期交房
逾期交房是指超过规定时间交房,这类违约情况比较常见。现在大部分的房子大部分都属于预售性质,也就是我们讲的期房,购买期房确实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其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就是逾期交房。因为现在很多购房者处于租房阶段,开发商逾期交房就意味者购房要推迟入住新房,增加了购房者的经历压力。
3、擅自变更房屋设计
虽然现在大部分房子属于预售性质,购房者看不到房子的实体,但是可以根据沙盘了解楼盘的情况,也是根据沙盘选房,如若购房人收房后发现房屋有多处与合同约定情况不符的,比如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就属于开发商的违约;如若只是较少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则可不视为开发商违约。
4、不合理的收费
购房前购房者们应该清楚了解自己需要缴纳支付的费用,因为购房时可能存在开发商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比如开发商强制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因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开发商有以上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5、宣传与所交付的房不一致
大部分购房者都是因为看中了开发商宣传中的房子才购买的,但如果所交付的房子在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情况中与实际不符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一、开发商违约 赔偿标准 是什么? 1.开发商违约申请 退房 ,有约定的补偿的标准就要按照按 购房合同 上的补偿标准去办理 2.开发商违约申请退房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开发商一般 购房 所交得 定金 应该双倍退还,并且交购房全部钱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及 违约金 。 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的情形 1.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中,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违约的表现。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 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 买房 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2. 房产证 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办证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 违约责任 ,逾期办证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那么这里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这里所讲的“一定期限”其实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 开放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买房人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赔付。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 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如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 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 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 在近几年中,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 因为供需不平衡等原因造成房价居高不下,因为购房金额非常巨大,公民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也要在合同中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方出现了违约的行为,我们也可以依据购房合同约定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开发商违约 具体应如何赔偿,是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情形下,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造成的损失。在规定的情形下,比如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还需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 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的普遍。对于购房者来说,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开发商不能够交房,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如果是购房者不想要解除合同,那么也可以单独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购房者来说需要注意,享有的解除权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行使,那么解除权就消灭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