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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合同签了可以换买房人吗

周敏

认购合同签了可以换买房人,因为只是签认购合同,不是购房合同更没有完成网签备案,这个时候改名或换买房人都相对简单,因为不涉及房管部门的变更登记,只需要开发商同意,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就行。如果开发商已经拿了购房合同去房产局做了房屋登记备案,更名确实是比较麻烦的,因此开发商一般不给购房者更改姓名,而且更改姓名也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


认购合同签了可以换买房人吗

签认购合同中应注意什么

1、在签订买房订购合同的时候,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合同其实只是属于预售合同,预售合同有示范文本,但预订书条款则比较简单,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在预订书中并不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从而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对此,购房者不可忽视,因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认购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预订书基本条款要约定详细。

2、尽管预订书的条款比较简单,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这也是为何房屋预订纠纷比较多的原因。因此,购房者和开发商在预订书中约定的条款要合法有效,如定金或订金的处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等。

3、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4、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认购的房子还能够换吗?

通常情况下,认购的房子可以换,因为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只是购房的意向,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销售备案,也就是还没有真正完成购房的交易,道理上应该退房、换房都是可以的。虽然说认购合同资料已经录入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那也只是房地产公司内部的管理系统,是控制和管理住房销售使用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买房认购是什么意思?

1、认购分两种状况,一种是内部认购。是指在公司为领到预售证前,业主不能签定 正式售房合同一同作为已购买我公司房产的一种凭据。

2、另一种是指领到预售证后,客户到我公司进行选购房产时,作为定金办法签定的一个协议。在规矩期限内和合同具有相同的法令效能,超越约好期限则主动失效。

3、一种是在开发商未拿到预售证,而向购房者预定房源,待拿到预售证正式出售时正式成交。即在没有正式的出售答应的状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抵达购买协议。也叫认筹、预定、预定。

4、另一种是开发商在拿到预售证的状况下,与购房者抵达购买协议,但没有进行正式的书面签约,而只进行简略的协议签署,承认抵达购买协议。

认筹和认购有什么区别

1、认筹购房就是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通过优先选房、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甚至抽大奖送车位等方式,吸引有购房意向的购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认筹金。一般进行认筹时,购房者需先填写个人买房资料,并交纳一笔认筹金,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

2、一般情况下,在认筹之后,买家就会成为楼盘的尊贵客户,可以享受优先选房、打折等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3、而认购就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达到签约。

认购书上写的是我老婆的名字签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可以改成我的名字吗

完全可以。认购书仅是和开发商之间的协议,所以完全可以更改; 合同是由当地房屋管理局统一的格式,是需要备案的,备案后不能更改。需要身份证明资料就可以了,比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当然,也得符合当地购房条件,如限购等。

【拓展资料】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二、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行规定。以下就认购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三、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四、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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