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具备以下条件是有效的:
1、该房屋属于可交易的商品房;
2、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4、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1、基于合法目的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借名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或者为了享受出名人所在特定群体的购房优惠政策而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属于基于合法目的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该情形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该类借名买房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2、为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关于借名人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与符合购买条件的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认定,首先,需要结合其是否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让快上涨化通知》以及《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其余均为地方政策、法规,加之国务院出台的上述两个通知均未对违反该通知会导致的后果予以明确,其本质为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而地方政府所出台的政策自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因此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否定该类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其次,需要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虽然借名人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而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但是借名人主观上没有追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没有达到恶意串通的程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不能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来否认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综上所述,在借名人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情形下,当借名人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时,借名人虽对出名人享有请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但此时尚不具备履行条件;当借名人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条件时,借名人请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不会违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因此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应是有效合同。
3、为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根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政府部门对于该类房屋的购买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和严格的审查公示程序,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在期限、程序上设定了限制和要求,如果允许他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允许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内任意转让房屋,既扰乱了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法院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任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不持否定性的评价,将不利于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以及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人民群众的群体利益的维护,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4、基于非法目的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任何人都不应当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借名人为了隐匿财产、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或者进行洗钱等非法目的而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甚至涉嫌犯罪,故笔者认为基于非法目的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应该归于无效。
借名买房签订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的有效。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方式:
1、如果所购买房屋为商业性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有效;
2、如果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就无效。
【法律依据】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判断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可分为效力型禁止性规定和管理型禁止性规定,两者区分标准在于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违反公共利益无效,后者与公共利益无涉,应为有效。对此,应根据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而区分判断∶如果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其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倘若其目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未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