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首先是便于房管局对房产交易进行实时和监督,合同备案以后相关的出售信息也就登记在房管局了,不是可以随性解决或是任性违约的。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例执行。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于开发商来讲,也是房屋可以正常进行销售的合法流程,也是房管局对开发商的一种监督,买卖合同备案的时候有开发商的种种证明以及联系方式,可以在日后出问题的时候进行联系或是起诉。
3、对于购房者来说,买卖合同备案以后就有了法律保护的屏障,一切都要按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违约或逃避责任都是要收到惩罚的,或是依据合同或是依据合同起诉。所以买卖合同备案以后,就要履行自己的购房要求。
1、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2、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那么,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程序有哪些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程序又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指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向当地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有助于更好的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更有效地防止一房多卖的现象。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盖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
2、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买受人为外地自然人的暂住证复印件,买受人为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程序有哪些
1、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
开发公司登录国土资源和房管局网上平台,提交已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
2、产权市场处确认提交的商品房买卖
产权市场处对网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并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对应位置,并完成合同备案登记。
4、开发公司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开发公司将已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5、产权市场处盖章
登记表核对无误后,产权市场处盖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小编总结:有关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程序有哪些的知识,小编就简单点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 抵押 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 购房合同 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 房屋所有权 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 二、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这时双方还能 解除合同 吗? 我国《 合同法 》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了,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三、 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 ,能否成立? 我国《 物权法 》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生效 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 四、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 购房 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五、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合同 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 继承 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有哪些该问题而言最重要的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对于房屋交易来说,较为重要的是房屋的所有证明,除此之外,房屋交易合同的法律效用以及期限日期等信息也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补办。以上即为房屋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