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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和用法

周敏

交付订金视作交预付款,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作为担保,具有法律效应。给付定金方违约,不能退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和用法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有规定表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法律行为,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定金合同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成立。

2、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注意事项、定金数额、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一般只要具备上述条款,就能够成立,否则就可能被认定是无效合同。

3、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说双方应当在定金合同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如果有异议,那么双方的义务将无法确定且履行。

4、订立定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来某一时期订立正式买卖合同,所以双方的义务应围绕实现这一目的而确立。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如下:

1、定金属于债权的担保,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

2、定金合同中,出现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合同中,给付订金的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当全额返还订金。

定金的作用主要有两种:

1、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

2、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定金的特征如下:

1、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定金合同;

2、定金是典型的债的担保形式;

3、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担保;

4、定金的支付须在合同履行前进行。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如下: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法律规定了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订金与定金都是可以退的。但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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