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商品房合同可以解除: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2、开发商有欺诈行为;
3、开发商恶意违约;
4、商品房质量问题;
5、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
6、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7、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
1、认购合同与购房合同的区别是性质不同,认购合同属于预约,购房合同属于本约。并且订立认购合同时,房屋可能还未竣工或开发商还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订立购房合同时,房屋一般已完工并取得产权证书;
2、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购房定金合同不算是购房合同,只是约定支付定金时签订的合同,购房和定金合同的内容不一样。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房屋买卖合同在以下情况可以解除:1、因客观原因解约: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卖方只需提供不可抗力相关文件证明,随后与买方及中介进行协商,签订解约协议即可。这种情况下,卖方只需退还定金,不必承担其他违约金。2、因买家违约解约:如果买方存在违约状况,而卖方提出解约,三方无异议的也可直接签署《解约协议》,卖方可要求不退定金。3、卖方单方解约:若卖方单方面提出解约,需赔偿买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且卖方仅收取了定金,则赔偿双倍定金,另一种是合同中有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 合同的解除 的情形:一、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 处理方式:应当 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 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八、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 房屋质量问题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