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登记备案的期限是三个月,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购房者个人原因:
购房者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例如:如果是武汉户籍,家庭名下有两套或以上的住宅;外地户籍家庭名下有一套或以上的住宅的都是不能再买房的,或不能提交近两年内满一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属于限购家庭;自然就不能买房也不能贷款,不能签订购房合同后期自然房产也不能进行备案。
2、而商品房中还可能是开发商的原因:
现在的房产多数是期房在售,所以就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才能提前进行预售,也才能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进行合同备案;如果房产没有取得预售,那么属于违规操作,当然,除了预售许可证外,五证中其他的资料没有取得齐全,那么也是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
除了预售许可证等资料外,还有就是可能楼盘已经抵押给银行,在没有解押前,房产是不能进行销售的,是被锁定的。
3、而二手房中也同样可能是房产有抵押,没有还清贷款;或者是卖家的房产两证未办理。
1、如果开发商已经破产,可以申报债权。
2、如果开发商没有破产,房子烂尾在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法交付,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3、开发商破产楼房烂尾,千万不可将房子退给发展商,会对购房者产生不利后果。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在之后法院的拍卖破产偿债先后里,优先级别低于消费者关系。
4、项目续建。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生态红线管控等要求的,可对项目在不拆除原有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续建。
5、拆除重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可以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
6、综合整治。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由项目不动产权利人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
7、政府收回。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有效期是多久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注明许可有效期,具体法律如下: 2015年4 月1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 商品房 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从发文当日起,市住建委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注明许可有效期。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到办理 房屋所有权 初始登记之日止自动终止。原已核发并登记有效期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延长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督查,尤其是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预售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备案,但已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 购房 人签订商品房 销售合同 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要明确专人重点督查,防止预售商品房出现工程久拖不竣工, 延期交房 引发的纠纷。 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综上可知,只有符合上面四个条件的开发商才能够进行商品房预售。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越来越大,开发商也越来越多,所以购房人选择的余地也越来多,预购人应选择资质可靠,口碑较好的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不要盲目听信广告,也不要因为卖房人员说不买就要涨价这种话就匆忙签合同,遭受欺骗。
目前,房屋销售分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及存量房销售。全国统一的备案制度仅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中,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从和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该条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制定细则。也就是说,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后,房管部门办理的期限要由房屋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细则予以确定,并不是全国统一。对于商品房现房以及存量房的销售,并没有全国统一要求实行备案,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同样赋予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建设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节的权力,在授权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变更相关期限规定。向了解本地办理时限,最便捷的办法就是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网站查找或者办公窗口咨询。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购房合同的备案,一般需要30日。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自签约之日起的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