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五证”即有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证件不全的不能进行预售。
2、签订预售合同的有关面积条款或面积争议解决条款时,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约定按套内的建筑面积结算。商品房面积纠纷的种类来看,一般争议的面积多是由分摊的公用面积引起的。所以消费者可以要求约定按所购商品房分户门以内的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约定明确套内的建筑面积与共有分摊面积。
(3)约定将有关管理规章中面积管理条款作为解决面积争议的条款。
(4)预防迟延交付的借口。
3、在预购商品房时加强自我防范。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调整购房款付款方式。改变当前由购房人“一次性全额”付款(含按揭贷款)并由监管部门按进度拨付预售资金的模式,变为购房人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的模式。
即在工程投资额或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一定标准后,由购房人缴纳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剩余款项按预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分期支付,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后支付尾款,其中一定额度转入由政府监管的质量保修金专户。申请银行贷款的,后续按揭款根据预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步发放贷款。
相关说明
根据今年年初新出炉的全国性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管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而不是简单地按房屋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在确保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根据地产统计,截至6月初,今年已有全国南京、成都、海口等28省市适度放松预售资金监管。放松内容包括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提升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允许使用银行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等。
6月下旬以来,多地新建商品房停工、逾期交付、预售资金被违规转移等问题逐渐暴露,影响“保交楼”进度和购房者信心修复,成都、杭州、山西、深圳纷纷重新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商品房预售制在过往20年内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稳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解决了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对国民居住水平的提升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不可否认的是,预售制度背后所潜藏的风险也确实存在。据新华社报道,去年以来,福晟、泰禾、华夏幸福、协信等多家标杆房企均出现债务危机,它们在全国多地开发的楼盘出现烂尾或面临烂尾风险。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再次被推到前台。
近期,房地产行业风波不断,个别房地产企业潜在风险不断曝出,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浙江杭州、重庆、浙江湖州、江苏东台、河北石家庄灵寿县、湖南永州等地发布“购房风险提示”,其中有提示指出,购房者切勿贪图打折诱惑,避免陷入重大风险,如开发企业收取购房款,长时间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进行网签,可能造成”一房多卖”、“延期交付”、“停工烂尾”等风险。
那么,在房地产预售制度下,房企一旦出现经营困境后,购房者如何保障自身利益?若房企出现破产等情况,购房者对房屋或已付房款是否享有“取回权”呢?对此,澎湃新闻专访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股权高级合伙人陈少军以期给出专业的解答。
1.在房地产预售制度下,预售商品房购买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首先,购房者在签署书面材料之前需要确认这个楼盘的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尚未取得,开发商通常会通过第三方平台以签署认购协议等方式进行销售和收款。购房者在签字付款之前一定要就有关情况问问清楚。其次,在目前银行放贷趋紧的大背景下,不少开发商都面临着资金问题,预售合同签完后楼盘能否如期交付将会是购房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在此大背景下,选择大品牌、口碑好的房企开发的楼盘相对而言风险会小一点。
2.若所购期房的开发商出现经营困难,或已购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出现停工、烂尾等情况,购房者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遇到这样情况,购房者能做的也只能是向开发商或销售经理以及其他渠道适时了解本楼盘的施工进度、停工原因以及何时复工等有关情况。在此,尤其要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不幸面临这样的状况,不要轻易选择打官司解除房屋预售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否则,即使赢了官司房子被退回去了但是购房款实际很难拿回来,到最后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3.若已购商品房开发商出现破产,购房者对预售房屋或已付房款是否享有“取回权”?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五)项之规定,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尚未建成不满足交房条件的房屋,在客观上无法转移,但楼层、房号、面积均具体明确的情况下,属于特定物,若购房人已支付全款(含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则该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购房户有权行使取回权。如果购房者尚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无法行使取回权。
4.若取消“预售制度”采取现房交易是否能减少楼盘烂尾或开发商跑路的情况,你如何看待商品房预售制度?
答:毋庸置疑,相比房屋预售,现房销售能够实现购房者即时拿到房屋,能够有效避免楼盘烂尾或开发商跑路的情况发生。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诞生于1994年,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息息相关,该项制度有效解决了开发商在商品房项目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建设资金问题,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了商品房供应力度和速度,有效缓解了历史阶段城镇居民住房不足的现状。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伴随“预售制度”,同时出现的实际交付与宣传不符、楼盘烂尾、开发商跑路等问题层出不穷。在目前存量房销售屡创新高的楼市大背景下,“预售制度”是否还有存续的必要,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争议极大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开发商大概率是不希望取消这项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