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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申请流程

周敏

公租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住房面对的主要是城镇中的贫困家庭。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住房,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来享受优惠的住房政策,下面为大家介绍天津公租房申请流程。


天津公租房申请流程

在天津想要进行公租房申请,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为“三种补贴”的主申请人,可凭以下资料来进行公租房申请:本人身份证;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如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当地房管局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一一核实,并留存复印件。

天津公租房具体的申请流程:

1、主申请人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

2、)经住房保障系统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申请人可选择担保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①公积金担保: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符合以上标准的可以申请公积金担保。

②履约承诺:申请家庭名下有住房且住房保障系统显示可注记时,申请家庭可采用履约承诺方式。

③保证人担保: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需携带住房保障系统开具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前往天津市任意具有资质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对于已提出公租房申请、已取得公租房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工作租房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不得提供担保。

3、公示:提供相应担保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发放《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5、登记摇号选房:持有《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家庭自行关注“天津住房保障网”公示公告发布的具备租赁条件的公租房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租赁对象、受理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018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公租房是国家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目的是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因此申请公租房需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天津公租房的申请人必须为天津本地户口居民,户籍时间需满五年;如果申请人为单身人士,需符合晚婚年龄,离异者时间应在三年以上;公租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560元;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自申请日起前五年未转让或出售房产。

二、公租房申请流程

1、准备好公租房申请所需的材料,对材料齐全且形式与当地公租房规定相符合的申请人,应予以受理,如果申请人上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

2、公租房管理局受理后,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出来,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未通过的原因。

3、公示完成之后就到了公租房配租的步骤,配租之前公租房管理局会在当地的公租房信息网上公布配租的房源信息、地点与具体时间,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摇号,摇号完成后双方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总结:关于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有了更多的了解。有打算申请公租房的朋友们,事先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的公租房申请条件,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再准备相关材料哦!

天津公租房退房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公租房呢?

正常申请需要37天以上。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公租房退房后多久可以再申请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从法律角度分析:

1.有下列行为的5年以后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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