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顺利推广绿色建筑,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其发展。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消除绿色建筑成本高的弊端。因此,可以在补贴政策和税收政策方面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加以激励,提高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的积极性。补贴政策政府应将绿色建筑的建设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以优惠补贴政策来激发开发商的兴趣和用户的积极性。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可以采取优惠税收和强制性征税政策。对于开发商而言,绿色建筑推广面临最大的问题便是成本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补偿开发商因增加环保功能而增加的费用,降低其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绿色建筑的价格,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法律手段是使社会公众遵循规范,推广绿色建筑实施的保障。当前我国对于绿色建筑并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所以,必须构建绿色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和监督工作,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形式具有强制性实施作用的法律。
对于绿色建筑我国的评估体系对其有着较高的标准,但是由于绿色建筑较高的技术要求,其评估标准与施工技术之间存在着脱节问题。]针对绿色建筑发展的现状,制定绿色建筑评估体系首先要以实际为准,根据绿色建筑实践中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体系。同时,要解决建设标准和评估体系与实施环节脱节的问题,因此要完善执行环节的标准及评估体系。
绿色技术使用是绿色建筑推广的基础,研发绿色建筑相关的节能材料、节能技术、节能工艺、风险规避技术,可以降低绿色建筑的建设成本。同时政府应加大对绿色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鼓励各相关人员致力于绿色技术研发,加强与国外的绿色建筑技术研发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水平。
举行绿色建筑模型展览,构建绿色建筑教育基地,对绿色建筑的理论、方法进行宣传,推广其应用。同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对绿色建筑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树立绿色消费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七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第八条 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九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有关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绿色建造措施,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止噪声污染、工地扬尘等,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责成有责任的单位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