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型住所从土地供给的方面来看,用地是以划拨的方法为主,详细的操作进程则是灵活多样。
1、由政府出地、、处理,由政府来无偿划拨土地,运用自己的融资途径,经过财政预算以及提取的土地出让净 来获得资金,确保土地优先被用于保障型住所;
2、政府划拨土地,招引开发企业等安排来参加到保障型住所缔造,是在那些用工比较会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这种模式能够协助企业来处理员工的寓居的问题,为企业的可继续的展开留住人才;
3、政府拿出一部分的定了性的土地,专门用来缔造那些公共租借住所,让各类企业经过销售的方法来获得这些土地,然后自己去缔造公租房,并具有这一部分公共租借住所的权。
1、营业税、房产税的方面。对廉租住所的运营处理单位依照政府规矩的价格、向规矩确保方针租借廉租住所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乡镇土地运用税的方面。对廉租住所的缔造用地以及廉租住所的运营处理单位依照政府规矩价格、向规矩的确保方针租借的廉租住所用地,免征乡镇土地的运用税。
3、土地税的方面。企就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安排转让旧房来作为廉租住所的房源且额没有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税;
4、印花税方面。对廉租住所运营处理单位与廉租住所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所承租人触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契税方面。对廉租住所运营处理单位购买住所作为廉租住所,免征契税;
6、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按《廉租住所确保方法》规矩获得的廉租住所货币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地点单位以廉租住所名义发放的不契合规矩的补助,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乡镇土地运用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所缔造用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
2、土地税方面。企就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所房源且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税;
3、印花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所运营处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所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所购买人触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契税方面。经济适用住所运营处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所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所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所,在法定税率根底上折半征收契税。
5、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运营公租房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所运营收入应独自核算,未独自核算的,不得享用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方针。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契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契税; (六)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契税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相关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方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契税方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五、享受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及的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