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看房选房 > 正文

房产产权份额变更手续怎么办

周敏

房产产权份额变更手续的不同情况

一、夫妻一方独有房产情况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归个人拥有。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房产,房产注册时如果现已成婚,但夫妻两边没有关于房产归属的书面约好,归于婚前个人产业。

2、夫妻两边约好房产归一方拥有。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络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及婚前产业归各自拥有、一起拥有或部分各自拥有、部分一起拥有,约好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因而,如果夫妻两边就房子的归属做出书面约好归一方拥有,那么房产就应按其约好归一方拥有。

3、婚后一方爸爸妈妈为自己子女出资购房注册在子女名下,则为夫或妻个人拥有。在实际日子中,子女成婚购房由爸爸妈妈出资居多,作为出资人的爸爸妈妈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储,作为出资人的爸爸妈妈往往忧虑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产业丢失。从平衡维护婚姻两边及其爸爸妈妈的权益动身,我国《婚姻法解说三》第七条规则,“婚后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且产权注册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断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

二、夫妻共有房产情况

1、夫妻一起置办所得。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如无特别约好,夫妻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一般应归夫妻共有。”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置办一套房子,这时的房产应为夫妻共有产业。

2、夫妻承继、受赠所得的房产。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络存续期间所得承继或赠与产业归夫妻一起拥有。”因而,当夫妻一方或两边通过承继方法承继被承继人的房产或是受赠所得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断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在外)。

3、婚前房产约好为夫妻共有房产的。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前房产归一起拥有。因而,一方自愿将个人房产约好为夫妻共有房产的,房产变为夫妻共有。

4、其它在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如法院判定、裁决所得的一起房产,夫妻一起兴建的房子等等。


房产产权份额变更手续怎么办

房产产权份额变更手续的国家规定

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规则:“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子、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拥有,改动为夫妻两边共有或另一方拥有的,亦或房子、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两边共有,改动为其间一方拥有的,免征契税。”这种个人拥有与共有联络的变换使得夫妻房产“加名、减名、换名”热度不减,许多人都以为只需是夫妻房产便能够随意替换姓名,但其实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处理流程和收件要求,市民需求依照规则的事务类型和程序来请求注册。

房产产权份额变更其它情形的处理

关于夫妻一方不管是婚前处理的房产证亦或婚后处理的房产证,要想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姓名,可能会出现搬运注册或改动注册,这需求依据不同的状况进行处理。

1、搬运注册。夫妻将一方婚前获得的个人房产添加爱人为共有人的,归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应当依照《房子注册方法》第32条规则请求房子拥有权搬运注册。请求注册时夫妻两边需提交房子注册请求书(表一)、房产证、身份证件、土地运用证、成婚证等资料并一起至注册安排书写房产归属的约好。

2、改动注册。此类注册首要针对的是2002年10月1日之前收取的房产证。我市2002年10月1日之前对夫妻共有的房子并未要求一起请求注册,可能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夫妻一方的姓名,但另一方是作为隐性共有人存在的。这类房子请求夫妻房产加名,实际上是将夫妻一起拥有房子未注册一方的姓名显性化,房子的权力状况并没有变化。因而,2002年10月1日之前收取了房产证的夫妻共有房产若要处理"加名"手续,夫妻两边或一方可至注册安排请求注册,提交房子注册请求书、身份证件、成婚证等资料。

夫妻房产减名及换名的处理依据 《婚姻法》 第十九条的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络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及婚前产业归各自拥有、一起拥有或部分各自拥有、部分一起拥有,约好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因而,婚前亦或婚姻联络存续期间,夫妻两边约好一起房产转为一方房产,亦或将一方房产转变为另一方拥有的,归于房产份额的归并或房产的无偿赠与行为,应依照搬运注册处理。请求注册时夫妻两边需提交房子注册请求书、房产证、身份证件、土地运用证、成婚证、关于房产归属的书面约好等资料。

如何更改房产证份额?

当事人和共有人想变更住房权益份额的比例。需取得住房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住房贷款还请,无抵押。

以上手续齐全,可以有房产证登记人和共有人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扩展资料:

以下是房产份额比例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权证

房屋产权变更办理流程

一、如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一)一般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的变更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最多18字)

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更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如何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说,居民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需要经过四个程序:

1.申报。

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所有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

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公告。

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

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房屋产权证变更手续怎么办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 2、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 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