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筹”楼盘大多没有预售许可证搞“认筹”的楼盘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
2、变相占用消费者资金取得“认筹”资格时,消费者都将被要求交纳一笔数额不菲的“认筹诚意金”。一般为数千、数万至几十万不等。
3、大家都知道认筹需要排队,这个就有流传雇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排队、甚至有人提前彻夜排队“认筹”的说法。而且不少开发商及代理商在“认筹”时,往往故意控制房屋销售的数量有些楼盘往往只放出1/3的房屋,这1/3的房屋销售完了之后就对外声称“全部售罄”,从而故意制造楼盘热销的假象。这完全是心里战术,“越说房子卖完了,消费者越急,越急就越想买。但等不到多久,就会发现有人愿意转手,但价格自然高出了很多。”专家警告说:“这往往都是开发商或中介在当中做的手脚。”
4、认筹一般都有折扣。不过,有专业人士指出,这种“优惠”其实完全是虚幻的。因为,在“认筹”阶段,开发商一般不会公布销售价格,如果“认筹”的人数超过预期,开发商将立即提价。
一般能开盘的楼盘是指楼盘在建设中依法取得了“五证”(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正式推向市场的销售行为,开盘当天公布正式销售的价格以及优惠政策。
在开发商在还没有达到预售条件的时候,就想要看看有多少客户有购买意向的,这时候你们来看房所购房的价格、房号(甚至面积)等主要因素均处于不确定状态,都要等到项目取得预售资格之后才能确认。
所以开发商想出了认筹的办法,其实这就是一个说辞,说是楼盘可以销售了,但其实是一种营销的手段,通常情况下都是开发商还没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缺少其他一些要素,但开发商想缓解销售压力,同时也了解一下市场行情,而拿出一些房子卖。
而且这种方式可以试探市场,然后根据认筹的人数结果来决定开盘价格,所以对于开发商来说,是一举两得。对于购买的人来说,唯一的好处就是排名靠前的可以选择房子的空间更大。
认筹的流程主要是:先交一部分的认筹金获得一个认筹的资格,等待项目开盘后如果你还想买房,认筹金就可以享受认筹阶段的优惠,但是不想买的话,认筹金当然也是可以退的。
认购就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达到签约。
认筹与认购的区别就是认购是有确定的目标房源,交定金后就只是等开盘了,之后就签合同;而认筹基本上是有意向,而且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不跟具体的房源挂钩,一般的套路就是什么2万低5万这种。
一般情况下认筹金都是可以退的,因为认筹金本身是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开发商证件齐全,交认筹金的时候还签了认筹协议,这样就要看认筹协议中有没有关于认筹金不退的条款,如果有那就不能退。
一般进行预约购买时,购买者需要首先填写个人的购买资料,并支付预约金。一般预约购买后,购买者会成为楼盘的VIP顾客,优先选择房间、打折等享受优惠。
在楼盘正式开业销售之前,先认准购房者,再按“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房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家没有选择理想的房子,开发商就会将“认养金”返还给买家。
现如今房屋的种类越来越多,大家在选房时都会发现,很多楼盘都有推出不同的优惠活动,其中认筹就是开发商最常用的一种销售手段。那么,买房子认筹是什么意思呢?买房认筹时需要注意哪些陷阱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买房子认筹是什么意思
所谓买房子认筹指的是先向开发商预缴一定额度的认筹金,待楼盘正式开盘时,开发商会通过解筹的方式来兑现对购房者买房优惠的承诺。其实认筹就是个舶来品,而筹代表的是购房者买房的诚意,但它是需要通过缴纳一定的认筹金来体现的,缴纳完以后就能获得优先购房、选房的权利。
买房认筹的陷阱
1、变相筹集资金,存在风险
很多已被客户认筹的楼盘都是还在建设中的,开发商根本就还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之所以向客户先收取认筹款,只是为了筹集资金,若是楼盘出现问题,那么很容易出现开发商卷款逃跑的现象。
2、虚假火热,诱人认筹
有些房产开发商喜欢营造出自己楼盘卖得非常火热的现象,让人有一种排队都买上房的感觉。但实际上,楼盘销售情况并非如此,这只是为了让更多消费者缴纳认筹金。
3、拉高房价,抵消优惠
在认筹的期间,有很多开发商不会把具体的房价直接告诉认筹者,所以一旦认筹的人数过多,他们就很有可能把房价抬高,在利用打折的方式来抵消,这样购房者根本就没有享受到任何的购房优惠。
4、买不到房,无法索赔
购房者如果与开发商没有签订任何条款,那么认筹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所以认筹金是可以退还的,但如果有签订合同明确认筹金是定金以后,通常是无法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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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列风险:开发商无预售资格;合同不规范;合同内容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存在欺诈;交房日期不明确;付款与交房期限不对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