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公摊面积国家规定标准:
1、多楼层的住房,国家明确规定,在7层以下的住宅的公摊率是7%—12%;
2、高楼层的住房,12层—33层的住宅公摊率为14%—24%;
3、别墅的住房,国家规定,别墅类型的住房的公摊率是1%—8%;
各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各户套内面积按比例分摊。
第1步:计算分摊系数,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之和一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内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一般是指层数在6层左右砖混结构的建筑,其参与公摊部分的面积包括外墙水平投影的1/2,楼梯,楼梯间热交换站、水泵房、配电室等。这类住宅的公摊率为7-12%。
2、楼层为7-11层为层,一般层公摊取决于各楼盘自身的情况,不同的层楼盘公摊也有差异。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底层没有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层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而带电梯的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5%-20%之间。
3、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是比较大的。根据建筑规模的不同,高层建筑一般在25-33层之间,而且高层住宅的楼梯高度高。另外高层建筑有电梯及电梯前室占用了空间,也有安全通道楼梯占用空间,还有“管道井”“强电井”“弱电井”等公用设施都占用了空间。所以高层建筑较多层建筑的公摊面积要大得多。
4、别墅类型的住宅公摊面积是最低的,虽然别墅包括了地下室,但是大多都是以三层楼房的独栋住宅形式出现,其中带室内的车库,独立别墅是没有公摊面积的,而联排别墅的公摊面积也很少,一般在1-8%。
1、楼梯间、电梯间等不纳入与之不相通的房屋的分摊范围;
2、按物管有关规定设置的物管用房不纳入公用面积进行分摊;
3、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纳入公摊;
4、为小区服务的文教、卫生、商业等公益事业房屋不纳入公摊;
5、为小区服务的供水、供电等设备房作为物管配套用房不纳入公摊;
6、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纳入公摊;
7、权利人之间根据协议合理划分公用部位的,该部分不纳入公摊。
商品房公摊面积国家规定标准如下:1、7层以下住宅公摊率为7%-12%;7-11层住宅公摊率为10%-16%。2、12-33层住宅公摊率为14%-24%。3、别墅类的公摊率为1%-8%。【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公摊面积国家标准是《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十一条,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制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