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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车位可以出售吗

周敏

国防车位不可以出售,国防车位就是指的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车位可以出售吗

人防车位和产权车位区别

1、两者的用途不同。人防车位顾名思义就是用于人防工程,主要就是给战乱的时期用于人员的隐蔽,将人防车位当做一种防空的指挥所或者医疗救护站,也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的设施,这种人防车位是不能够出售给业主。

2、产权车位是由开发商建造,后期能够出售给业主,它是有一定的产权年限的,和土地的使用年限一样长。

3、建筑结构不同。人防车位从建筑结构上来说,是围合空间里面的车位,也就是说它会划分划分区域来建设,被集中管理。但是产权车位就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呈现的一种普通的车位状况,用于小区业主的停车。

4、产权不同。如果是人防车位,它的产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后者,是由开发商出售,可以办理产权证。

小区车位分类

小区的车位大致可分为产权车位、人防车位以及小区公共空间车位三类。

1、符合规划的,在销售许可范围内的车位。这类车位最规范,手续完备的可以直接办理产权证,其最典型的标志就是可以和房子一并购买,办理网签备案,销售的车位款也要纳入小区资金监管账户。

2、规划上没有,通过占用车道、绿化或其他公共部分改建的车位。这种情况很普遍,是开发商利用小区公共部分改造而来,一般没有产权证,但是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其产权应当归属业主共有。

3、人防车位。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出售,其产权归属国家,而日常管理上属于“谁投资谁获益”。在使用上,人防车位与其他车位并无太大的差别,所以很容易让人混淆。不过,各地政策不同,也有个别城市的部分人防车位可以买卖。

人防工程车位能买卖吗

现在每一个小区都会有配套的停车场,交房后,很多开发商都会以卖的形式出售给业主们。一般小区的停车位都是在地下室,地下停车也分很多,比如开发商自己建造的地下室,还有就是人防工程车位。说到人防工程车位,这个车位是能买卖的吗?我们一起来讨论下。

人防工程车位能买卖吗

人防工程车位是可以出售的,但是我们要了解,出售的只是使用权,不是产权。比如。有产权的车位要是卖十万,那么人防工程车位一般就是卖七八万。还有就是使用的年份就五六十年,跟房子一样。

人民防空工程的车位的使用权的确有一定的限制,如发生战争时必须作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地下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所以可以买卖,但不可影响其效能。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防空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人防车位是占用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开发的停车位,属于国防资产,理论上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关于转移人防车位产权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你与开发商签订的使用权转移协议是无效的,当然你也不可能将其再次转让了,至于人防车位倒是可以租赁形式出租给你使用,但这也需相关部门同意后才有效。

判断人防车位方法

第一、从建筑形式上看是否有战时出入口,防护通道和密闭通道。

第二、从防护功能上看是否有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

第三、从结构内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载冲击波的设计,地下室顶、底板以及侧墙厚度都明显高于普通民用建筑,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筑。

第四、独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门为比较厚重的防护门和密闭防护门,很容易分辨出来,里面的车位均为人防车位。

第五、如果在地下室里面划分区域建设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区都被要求进行集中处理,那么人防防护门(防护门和密闭防护门)围合空间里面的车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车位。

第六、有一些上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里面有很多防护门,识别还是有难度的,可以通过观察小区规划图来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车位。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报规划的时候已经明确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产权车位,这些都很清楚。

文章总结:人防工程车位能买卖吗,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防工程车位是不可以再次转卖的,使用期限也是有限的。因为人防车位是占用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开发的停车位,属于国防资产,理论上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人防地下室车位所有权可以买卖吗

买家购买地下车位和购买住房一样,也是有独立产权的,但并非所有车位都能出售,如停车场属于“人防工程”,是不允许出售的,更不能办理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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