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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限购几套房

周敏

如果是上海户口,单身名下只可以有一套房子,如果是家庭名义,那么可以有两套房子,这是由于上海地区采取的是限购政策,如果已婚,名下有一套房屋,那么可以再追加一套房屋,但如果有两套房屋,那么目前就处于限购状态,是不可以购买第3套房屋的,但如果是在限购政策之前,和父母共有两套住房,提供亲属证明,可以不计入住房套数之中。

上海地区限购政策还表现在首付款方面,对于已有一套住房的家庭,为了改善自身的住房条件,申请商业个人贷款来购买普通房屋的情况下,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而如果买的是非普通住房的情况下,那么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政府限购房屋的目的,抑制一些炒房客扰乱房地产秩序,限购的目的也是想要通过控制房屋的流动性,来达到房屋价格的稳定性。


上海户口限购几套房

上海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看房选购。现在的房价普遍挺高的,因此业主在看房的时候,一定要先对自己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再选择适合地段和户型。最好多看几个小区,再进行对比,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子。

2、认购阶段。业主确定好想要购买的房子后,就要交付定金和签订认购合同了。在此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清楚,因为签订合同之后,定金就没有办法退回了。

3、签订购房合同。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防止掉入购房陷阱,尤其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已经申请到房屋预售许可证,否则一旦出现问题,都将是业主来承担风险。合同中应明确交房的日期,否则应由开发商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付款贷款。付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款,另一种是分期。一般选择全款购房会比较优惠一些,而且可以省去很多按揭的手续,但是需要业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而分期就需要业主付一定的首付款,再进行分期,手续比较复杂,但是能减轻业主的压力,业主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5、收房验房。收房验房需要特别注意,一旦发现问题,应该要立刻向开发商反映。另外,还需要彻查商品房的竣工验收证,符合一切情况之后,才能进行交房。

上海一人可以买几套房子

在上海非本市户籍的家庭最多购买一套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根据《上海限购令细则》第七条 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 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如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限购令细则

上海户口名下可以有几套房子

上海户口名下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如果在上海已经拥有1套房子了,那就只能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如果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暂停出售。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于单身的上海户籍的人买房子的政策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的,才可以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与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名下无房产,可再购买2套。前提就是跟父母共有的得是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房产,与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自己名下有1套,可再购套。跟父母共有的是2011年1月28日之前共有的,与父母无房产,自己名下无房产,可再购买2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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