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项目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1、确认是否有证
购房者要确认准备购买商品房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查询。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房屋,购房者一定要拒绝购买,也不要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诚意金、定金等。
2、了解商品房周边环境的通知
商品房周边环境不仅影响房价,而且对居民生活的便利性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购房人应了解商品房周边环境,如交通条件、通讯条件、附属机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是否齐全以及环境如何。
3、注意不要轻信广告和口头承诺
购房者对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图纸为准,开发企业广告、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和销售现场沙盘、模型、样板房等,必须认真认定。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明示的事项,对明知未写入合同条款的事项,不受法律保护。
4、认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等条款,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充条款进行充分沟通。
二是对于易发生产权纠纷的车库、停车位等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产权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三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向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登记。
5、检查后注意事项
对购房人进行认真检查后再封闭楼层。预售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方可交付购房。开发企业向您交付新建商品房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在签署有关文件前,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如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或需要修缮时,请注意书面告知开发商,同时约定交付时间。
法律主观:
商品预售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首先对于开发商的要求,开发商必须手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开发商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将房屋预售合同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3、开发商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且按照法律法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4、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5、根据预算房屋进行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已确定下来。6、房屋预售所得款项,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一、开发商进行 商品房 预售,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可见,只有符合上面四个条件的开发商才能够进行商品房预售。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越来越大,开发商也越来越多,所以 购房 人选择的余地也越来多, 预购人应选择资质可靠,口碑较好的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不要盲目听信广告,也不要因为卖房人员说不买就要涨价这种话就匆忙签合同, 遭受欺骗。 二、商品房预售的程序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此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避免自己购买的房子因为缺乏手续不能开工,除对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外, 还应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阅预购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权属登记状况, 以防止该土地上已被 抵押 ,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