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层建筑:通常指不超过3层的住宅建筑,这类建筑通常自重轻、层数少、布局紧凑。低层建筑的密度低,和环境协调性好等等。
2、多层建筑:通常指的是楼层在4-6层之间的住宅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相比,其公摊面积相对较少,户型空间较大,舒适度较高,多为砖混结构等等。
3、中高层建筑:通常指楼层在7-9层的住宅建筑。和多层住宅相比,这类建筑有安装电梯,出行会更加方便;其容积率相对较高,售价会更低一些等等。
4、高层建筑:如果建筑楼层不低于10层,那么我们通常将它称之为高层建筑。这类型建筑土地利用率高,瞭望性好,采光通风相对较高,多建在城区周边的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等等。如果高层建筑的整体高度超过了100米,则是超高层建筑。
1、建筑方面
总平面布局要加大防火间距,处理严重的日照干扰,为大量集中的人口疏散和停放车辆安排通道和场地。在符合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将多层重复的建筑平面布局标准化、统一化,以满足主体结构、设备管线、电气配线分区、防火疏散等竖向设计技术的要求。合理布置竖向交通中心,确定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布置方式,保证使用效率和防火安全。内外建筑装修、构造、用料和做法必须适应因风力、地震、温度变化等所引起的变形和安全问题。在建筑艺术方面要考虑高大体型在城市和群体中的形象和全方位造型效果。
2、结构方面
考虑高层建筑遇到巨大风力和地震力时所产生的水平侧向力。严格控制高层建筑体型的高宽比例,以保证其稳定性。使建筑平面、体型、立面的质量和刚度尽量保持对称和匀称,使整体结构不出现薄弱环节。妥善处理因风力、地震、温度变化和基础沉降带来的变形节点构造。考虑在重量大、基础深的地质条件下如何保证安全可靠的设计技术和施工条件问题。
3、设备和电气
设计供暖和给水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因建筑高度增大的压力,保证管道、炉片具有耐压能力。特殊处理消防和排烟问题。在供暖、通风中考虑因高处风力增大而增加的空气渗透和中合面以上、以下的热压变化对于散热量计算的重要影响。考虑由于增加了电梯、水箱供水和消防动力用电,对电气设计的区域配电和干线、支线布置提出的要求。
公共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或多层建筑;超过24m的为高层建筑,但是,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主体建筑为单层者,不属于高层建筑;1972年国际高层会议规定9—40层(最高100m)为高层建筑,40层以上的为超高层建筑;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无论住宅还是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均为超高层建筑。
分类如下:
高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单、多层民用建筑。
住宅建筑:,一类,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类,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一类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二类: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物按其高度和层数可分为低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具体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 一般把1-3层称为低层建筑4-6层称为多层建筑7-9层称为中高层建筑;10层以上称为高层建筑.
(2)公共建筑及综合建筑 我国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把总高度超过24 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建筑称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 m的单层主体建筑).
(3)超高层建筑 按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 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4)工业建筑分 为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层数的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