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批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的批准,为委托中介机构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
2、出售商品房需要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建设完成并竣工,或者即使尚未建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4、经建设工程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5、属于住宅商品房的,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6、经过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实际测量确定。
7、出售的房产已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1、两种促销价格不可信
有些房地产商出于促销的考虑,往往弄出很多各种不同的价格,如“起价”、“均价”、“优惠价”等等,其中“起价”最不可信,它通常是整栋住宅楼中楼层、朝向、户型等最差的那套房。
而“均价”实际上是房地产发展商计算售房面积的一种方法,个别开发商也会用“均价”来吸引消费者。
2、提防面积计量“缩水”
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计量面积上会缩水。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发展商应该向购房者明确其商品房分摊系数,购房者可以据此计算所购住房的使用面积,全面了解所购商品房的“得房率”。
3、查看交通方便与否
这是当前商品房价格定位的重要因素。购房者宜用理性的、超前的眼光看待物业环境,以低价格买进眼下虽然存在交通及位置缺陷、但日后有重大利好变化的住房,这样消费者往往能得到较大实惠。
4、仔细查看相关证件
购房者要仔细查看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登记证书、项目建设立项批文还有五证。
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的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法律主观:
商品房要现售要满足的条件有:1、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2、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房屋竣工验收合格;4、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出售要满足的条件有;
A、已交对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申请用地的,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投入开发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一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据,否则是违约销售。建设部1994年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程序作详细规定。开发商应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包括:企业经营执照,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工程进度计划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商品房预售方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