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登记的房子不能抵押,开发商如果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后是不能将土地再进行抵押的。因为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后,预售的房地产可以进行抵押,再将土地抵押就是重复抵押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双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预售备案其实就是产生一种物权效力,如果商品房的开发商没有经过房屋预售买受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商品房买卖中你需要特别注意每一个细节,否者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
可以办理抵押。
房地产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扩展资料: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押贷款
期房是可以抵押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由此可知,期房是可以抵押的。
扩展资料:
期房抵押应注意的问题
1、抵押人是期房的预购人。
期房抵押中,抵押人只能是预购人,不能是预售房屋的开发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巨大。
开发商为获得开发资金将其所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作为标的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必须明确该法律行为是“在建工程抵押”。
也就是在房屋尚未出售的情况下所设定的抵押,而不是期房的抵押,对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不能再设定抵押。
因为,如果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用于抵押,势必会引起预购人购买权与开发商抵押权相冲突的状态,使后发生的抵押权妨碍了在先购买权的实现。
根据的理论,后发生的物权不能妨碍先发生的物权,故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能成立,这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在其期房上再设定抵押的原因所在。
2、须签订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由于期房抵押合同是对主合同起担保作用的从合同,因而其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这个主合同即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须包括:一方面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了期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另一方面开发商的预售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城市》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期房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期房抵押属于房地产抵押范畴。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物权的产生应遵循公示的原则,物权公示的方式有交付和登记两种。期房抵押由于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不能由交付方式为公示,而只能采取登记形式。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
由于其抵押物的特殊性,登记机关应当在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 抵押 管理办法》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 者可以以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 抵押担保 , 购房 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购 商品房 设定抵押,因此预售商品房是可以设定抵押的。那么针对具体情况,不同主体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如何,简言之,预售商品房抵押有效吗?下文会告诉您。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如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商品房预售合同 是 买卖合同 ,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此时,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依据预售合同享有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而预售方将待售 房屋抵押 后,抵押人获取的 抵押权 则是一种物权。 如果预售方不能如期与抵押权人结清 债务 ,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人特优先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这对购买方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再抵押应属无效。 对于特殊情况,须以预售房屋设立抵押的,应严格规定设立条件和设立 抵押贷款 占开发房屋价值的比例,避免开发商完全“借鸡下蛋”。并且,对于设立已抵押的合同,在开发商未将贷款还清前,应将购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银行,在交易房屋权利无瑕疵的保证的前提下,开发商才能得到该笔房款。 2、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实际上多为预售商品房的贷款抵押。这种抵押是以未来将取得的权益作为抵押物。由于我国对预售 商品房合同 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这种未来可以得到的房地产,经过登记、备案已经特定了,因此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与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并不矛盾,况且,预售商品房抵押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因此,预售商品房的购买方对预购的房屋设立抵押是有效的。 3、双方重复抵押。 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已设立抵押的预售房屋,购买方在购房时又以该房为标的设立抵押,使抵押权人和预购方的利益风险系数明显增加。对重复抵押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有效吗 购买方以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抵押行为方可有效: 1、抵押人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购房人购买在建的商品房后,对所预购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购房人以预售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是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的处分。 2、购房人与预售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到期购房款,抵押时要提供付款凭证。 3、商品房预售合同须为有效合同。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以预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标的,要使抵押行为有效,预售人与购买人之间的预售关系合法有效是重要前提。若预售行为违法无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抵押行为必然无效。 4、预售商品房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法 》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生效。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如何”以及“预售商品房抵押有效吗”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希望在大家遇到此类问题时有所帮助。在购房时,所购房屋的产权有无暇疵是购买者最关心的事,因此为了保证购房者的利益,一定要对开发商是否对标的房屋设定抵押有清楚的了解。对于设立抵押的房屋,在开发商未将贷款还清前,应将购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银行,在交易房屋权利无瑕疵的前提下,再付给开发商该笔房款。由于所涉内容较为复杂,倘若您还有什么不解之处,建议您向专业的 律师 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