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获得的收益需要对业主公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所有的收费情况和花销都要向业主公开透明。
其次,业主有对物业的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1、物业费主要包括管理费,所谓管理也就是指房产中介必须管理小区的日常管理,比方说小区每天每时都要有人巡查,管控登记外来人员等。
2、同时还包含维护保养费,比方说电梯,空调和消防系统等这些设备,设施都要进行维护与更新,并且所有的费用都是从物业费中开支出去的。
3、此外,物业费它还包含房产公司员工的工资,包含他们的福利,保险等,也包含在该小区业主支付的物业费里面。
4、在一些公共的区域,若有水电的支出,比方说喷泉或是公共照明,这些费用也是从物业费中支出的。
5、小区里面必须要有人打扫或是清理垃圾,比方说水质清洗,绿化要种植,消毒灭虫运行垃圾等,也包含在物业费里面。
6、保安费用,因物业公司都会请保安人员进行每天的安全巡查,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的安全服务这些都包含在物业费中的。
物业管理费是有标准的,用收费标准乘以房子的建筑面积就可以了。比如标准是1.5元,房子面积是100平米,就用1.5乘以100,每月的物业费就是150元,一年就是1800元。以此类推。还要加上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有无电梯的差别。物管级别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浮动范围(元/米2·月)。
物业需要向业主公开下列账目:
1、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和审计单位公布其在小区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公共收益使用情况和明细账目、所有相关财务原始凭证;
2、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及业主对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分析:(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公司并没有必要必须公布账目,作为物业公司是盈利性的公司,如果是公共收益的部分需要公布账目,如果是物业公司正常的收入,那么没有必要向小区业主公布账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