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认购分两种状况,一种是内部认购。是指在公司为领到预售证前,业主不能签定正式售房合同一同作为已购买公司房产的一种凭据。另一种是指领到预售证后,客户到我公司进行选购房产时,作为定金办法签定的一个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和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超过约定期限则主动失效。
1、注意检查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子出售条件,确认开发商现已拿到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有演示文本,但预定书条款则比较简略,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在预定书中并不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状况,然后躲避有关法律责任。
2、明晰协议条款。认购书要发挥合同效能,内容应当明晰。认购书的首要内容应包含:销售两边基础状况,包含两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房产基础状况,包含房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总价等。
3、注意签定正式合同的期限、付款地址、签约地址等。定金条款,约好定金在不同状况下发作何种作用。付款办法包含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要明确销售两边权力与职责。
1、考察开发商资质及预售证,当需要签房屋认购书的时候,还需要对开发商那边的资质以及开发商的相关证书经常考察才行,认购书条款比较简单,有些开发商可能不会在认购书中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从而规避有关法律规定。
2、规避受牵制条款,虽然大家所签订的买房认购书里面的条款不多,但是大家在签订买房认购书的时候还是需要看清楚认购书里面是否有受牵制条款,例如: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3、对于开发商的承诺事项,一定要在认购书中体现出来的,后期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照样也可以写进去,以防开发商变卦。
商品房认购,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契约或者买卖契约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在法理上,一般称之为预约合同。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约束双方订立本约。
关于认购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从认购书签订的过程和约定的内容看,认购书是当事人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是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所以,认购书尚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即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当事人交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
买房认购形式:
现实中常见的有:认购书、定购协议、预定协议等等。无论哪种形式,一般都意在对进一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约定,直接约定商品房的实质内容的不多见。
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订立了“意向书”或者“预定书”,而且确为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协议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和法规,那么“意向书”、“预定书”对双方均均具有约束力。购房者需要仔细查看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地产证书、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商品房认购
1、新房认购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2、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补充资料:买房注意事项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拓展资料:商品房认购--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