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家电只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就不算违规,送家电算是比较常规的销售策略。符合规定的赠送一般均在销售广告、售(预)房合同中有明确记载,不过这些赠品的价值实质上已包含在购房者缴纳的购房款中,只是没有在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注出来,在看房的时候适当留意价格和广告很有必要。
1、注意确认出卖人信息
购房是很谨慎的一件事情,所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双方需要签订购房合同的,通常购房合同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填写,在这里,购房者应该重点查看开发商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和企业资质证书号。按照规定,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该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注意明确贷款不成的约定
如果准备申请贷款购房的朋友们,要考虑到因为征信或者其他问题造成银行拒贷的情况,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和开发商约定清楚,如果购房者因贷款被拒而导致无法买房,开发商要如数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和其他款项。如果购房合同中无约定,购房者个人不仅定金要不回来,可能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注意明确相关费用由谁出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除了会有关于房子资金的来往之外,还会涉及到其他的费用,比如交房时,购房者大多都还要支出一部分款项,到时开发商会给你一个费用清单,这其中有部分款项是合理的,比如说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物业费等等,但可能还会有一部分不合理收费,比如小区一些内部配套的收费。
4、注意注明计价方式与房款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应该要写明房屋的单价和总价,同时别忘记让开发商注明计价方式。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房款和计价方式,在实际付款时房价上涨,部分开发商可能会要求购房者以后来的房价付款,或者通过其他计价方式计算房款,因此这些内容最好一开始就定好了,双方都不能轻易更改。
5、注意房产证的办理期限
有些开发商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办证时间,购房者在购房合同里面要明确规定房产证办理时间,并约定好双方违约责任。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
6、注意明确退房责任
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往往会拿出一些资金来进行房屋装修,比如购买家电等等,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明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7、注意明确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交房时间一般也会在购房合同中注明,那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逾期交房是否有赔偿,这就要求在购房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不要接受任何抠字眼的不合理条款,并明确约定逾期不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每逾期一日按支付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仍不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
8、注意确认物业管理事宜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也要确认并约定好物业公司是哪一家,物业管理范围即物业管理具体包括什么,以及前期的物业收费标准。
这个当然是受的。
赠与物出现一般质量瑕疵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所谓一般质量瑕疵是指赠与物因为存在质量瑕疵而遭到毁损、灭失,但尚没给受赠人带来其他额外的损害。比如买房时赠送的家电存在质量瑕疵,没用多久就坏了,但除了赠与家电损坏本身以外并没有给购房者造成其他财产与人身上的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这是原则性的处理方式,除非能满足以下条件,赠与人才有承担的可能:
第一,附义务的赠与。此时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
第二,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结果造成了受赠人损失的。
可见对于只存在一般质量瑕疵的赠品,开发商是可以免责的,这也是基于赠与合同无偿、单务性的公平考虑。但受赠人可以直接找厂家寻求修理、更换等质保服务,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赠与物出现严重质量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当赠与物因质量瑕疵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比如购房所赠家电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造成受赠人人身与其他财产的损失。
买房后开发商降价的,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处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补偿协议。可以对降价前已购房人进行退房或差价补偿。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买房后开发商降价属于违法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商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业主承担。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这种风险应由购房人承担。
基于避免社会矛盾,或者是出于营销策略,部分房地产商对业主进行了补偿,这都是开发商自身的权利,并非法定义务。除非开发商与业主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补偿差价外,否则开发商无法定义补偿业主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
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很好的营销效果,常常会推出各种促销手段,比如常见的有买房赠送车位、买房赠送家电、买房赠送装修等。最近,有一位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就在咨询这样的问题:“我们公司近期推出买房赠送家电的活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视同销售呢?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各个税种的相关规定: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得出,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概念必须是无偿的,也就意味着客户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取得了赠品,当然应当视同销售。所以,所有的无偿赠送都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的买房送家电是无偿赠送吗?很显然,它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其实是以客户买房成交为前提,将赠送附加在销售产品之上的“有偿赠送”。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赠送的家电成本其实已经考虑在销售房屋定价内随同销售的房屋一并收回了,所以,赠送的家电做为促销品就不能再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如果购买家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本案例中买房赠送的家电,不属于房地产企业的资产,是外购的促销品,需要按促销费用处理,所以,促销品虽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家电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有偿赠送”的会计处理应区分属于促销品还是捆绑销售。区分促销品和捆绑销售的关键是判断赠品是否是公司自主经营的产品。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家电属于外购并不是公司经营的产品,所以买房送家电不能按捆绑销售来进行账务处理,这种赠送属于促销品,会计上计入“销售费用”处理。
三、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家电,需要代征购房者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因此,房地产企业推出的“买房赠送家电”活动,是在向个人销售房产的同时给予的赠品,不需要代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