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小产权房有风险,购买小产权房是得不到产权保证的,不具有房产、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在购买小产权房的过程中,不能抵押、不能贷款,不允许买卖或进入二级市场、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一旦出现纠纷也会缺少法律支持,没有法律保障。
产权房其实是没有国家发放的房产证的,但是大家都很关心自己购买的小产权房是否能转正。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也就是说小产权房不能转正,小产权是不可能转为大产权的,花钱、走关系都没用。除非国家将小产权的交易放开,或者说国家对小产权房屋的用地进行改造或者统一换证,才能转变成大产权。
1、国家耕地红线难以坚守
如果小产权房转正了,那么我们国家耕地红线会难以坚守,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还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小产权房转正了,那么势必会逐渐侵蚀耕地,从而打破国家耕地红线,最后会出现供粮不足的情况。
2、贫富差距加大
虽然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但是很多购房者会购买小产权房主要是因小产权房价格非常便宜,而且有钱人也不会跟他们抢房子。但是,如果小产权房转正了,那么情况可就大不一样了,到时候恐怕很多有钱人都会入手几套小产权房,最终普通购房者就会买不起房子,这样一来,贫富差距就更大了。
3、存在安全隐患
小产权房对于房屋质量是没有保障的,因为小产权房没有统一的建造标准,也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所以小产权房往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你买了小产权房,那无疑等于是抱着一颗“定时炸弹”。如果小产权房转正了,那么将会有更多人深陷危险之中。
4、损害国家利益
如果小产权房转正了,还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因为大家都知道购买小产权房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没有房产交易税费,因此转正的小产权房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的利益。
买小产权房非常没有保障,原因如下:1、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合法产权证书。3、买受小产权房后可能面临随时被收回的风险。4、如果小产权房被拆迁,买受人不能享受拆迁所带来的补偿和其他权利。
之所以叫小产权房,是因为房屋产权不完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卖方拥有完整产权,没有完整产权,卖方出售行为无效,则买卖合同当然无效。买卖合同无效,则无法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由于买卖合同无效,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归还房屋,买受人仅能要求卖方退回购房款及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权要求继续占有房屋。如果发生拆迁,拆迁单位补偿的对象是房屋产权人,由于买受人无法办理过户取得房屋产权,因此不是适格的补偿对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所以大家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做好不要购买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购买的风险有:
1、法律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
2、房产转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3、政策风险:当购买了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4、监管缺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可以买,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