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住宅出售已满两年。有以上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1、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3、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7、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8、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提出书面申请
满足以下条件的业主,可以共同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1. 业主需是小区居民并居住在小区;
2. 物业交付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交付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满50%,且使用一年以上的小区;
3. 五名以上业主共同发起。
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将给予书面答复,指导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经审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公开征求意见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需起草《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张贴在住宅区(楼)显著位置,征求业主意见,并在宣传栏中发布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材料。
同时,筹备组组织全体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选择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投票样表和业主大会议程,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业主。
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组批准成立后,应通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所有业主名单、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报备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报送筹备组。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按照议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议主要流程:征集和登记选票;审查和表决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打开投票箱,清点选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会后,筹备组将公布出席名单和选举结果统计表。
申请业主委员会登记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批准证书、业主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办理备案
经审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大多数的小区都会自己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这样做也是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是能够增进业主之间的感情。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有哪些?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有哪些
1、业主已入住建筑面积要在50%以上才可以;2、公有住宅要求已入住的用户数至少要达到了30%,而普通住宅的入住用户必须要达到50%以上;3、从开发商开始出售的时间来计算,满两年以上才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有什么作用
1、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当有一些业主跟物业发生一些纠纷事情时,这时业主很难得到保障,只有小区里面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这样才能让业主利益得到保护,要知道业主委员会是有权利跟物业解除合同的,可以另外选过物业公司。
2、 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
大部分的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都是不得而知的,只有专项维修基金这个费用是用在共用部位和一些设备的维护,很多小区会把这项费用拿去中饱私囊,如果这个小区有了业主委员,就会对项使用进行监督。
3、 沟通的桥梁
业主委员会可以说是业主跟物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很多小区当业主跟物业发生一些纠纷时,可以说这个业主委员就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
总结:关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有哪些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一定要满足以上说这些条件,才能选入业主委员会,有了业主委员会后,也帮助业主们起到很多作用。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来咨询。
方法如下:
1、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四)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3、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请。
4、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扩展资料:
1、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决议;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符合备案条件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后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