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制度是香港商人霍英东1953年提出来的,霍英东提出“预售楼花”,并提倡分期付款。随后,这一制度由香港传入内地。之后房屋预售制度这种新房销售方式被广泛的运用。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
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
2、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
绝大多数开发商的投资并不完全是自有资金,为筹集建设资金,开发商往往会设定土地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抵押权人在法律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抵押权处理不当,一旦开发商与债权人出现纠纷,购房人极有可能得不到房产。
3、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交付条件做了基本规定,保障了购房人最基本的权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购房人的需求。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主要分为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两个层次。
预售制度是霍英东提出来的。
商品房预售制统称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兴建或即将兴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
预售制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商品房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因此,预售制度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一点都不奇怪。近来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取消预售制度,但是迟迟未有进展。
商品房预售登记证的正式名称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