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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有什么区别

周敏

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区别:

1、使用年限不同:工业用地使用年限30年,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

2、价格不同:工业用地价格低,商业用地价格高。

3、使用权限不同:国家规定不允许在工业用地上从事商业活动,商业用地从事工业活动。

4、区位不同:商业用地主要在市区内、工业用地主要在市郊或接近市郊处。


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有什么区别

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吗

可以,只要它符合达到特定的条件就能转为商业用地。条件如下:

1、须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且这项土地性质的转变需经过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与同意。

2、当它符合当地城市的规划,并获得审批后,便可依照相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双方是不能私自进行交易的。

工业用地怎么转为商业用地

原工业用地的使用者,需向当地有关单位提出土地收回的申请,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工业用地进行价值评估,再由国土部门进行公开出让,在有新的土地使用者后,新的产权人需依照合约交相应的工业用地出让费用。

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区别

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区别如下:

1、使用年限差异

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2、房产性质差异

商业用地上的房产可以经商,可以转让,工业用地原则上只能是产权人用于工业生产经营,不得转让。另外还有试用期限等差别。商业地与工业地在价值上也相差很远。

3、产生价值差异

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用于商业领域,而工业区作为生产地点。商业领域是最宝贵的,当他们收到交通繁忙的潜在客户。工业区,相比之下,受益于方便,快捷地运输。通常是更有价值的,在看到交通繁忙的地方,住宅区,位于商业用地。相比之下,工业区,靠近港口,铁路和海岸线-运送大量的货物更方便的设施,使最有价值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商业用地

百度百科-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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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朋友都知道,我国对土地性质是有严格的划分,明确的划分,既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收益,也能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是常见的一种,从字面上也很好理解它们的含义。那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有什么区别呢?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是多长?就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rn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有什么区别rn它的地价不同,通常工业用地的成本会比商业用地更低许多;它们的获得方式不同,工业用地多是由划拨获得的,商业用地则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为主;它们区位不同,工业用地多位于市近郊或郊区,商业用地则多位于市区中心。rn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是多长rn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工业用地的时间一般为50年,而综合、旅游、商业等时间则为40年。rn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吗rn可以,只要它符合达到特定的条件就能转为商业用地。条件如下:rn1、须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且这项土地性质的转变需经过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与同意。rn2、当它符合当地城市的规划,并获得审批后,便可依照相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双方是不能私自进行交易的。rn工业用地怎么转为商业用地rn原工业用地的使用者,需向当地有关单位提出土地收回的申请,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工业用地进行价值评估,再由国土部门进行公开出让,在有新的土地使用者后,新的产权人需依照合约交相应的工业用地出让费用。rn小编的话:以上关于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区别的介绍就到这了,希望可以给到大家一些参考,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齐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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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区别

法律分析:1、商业用地

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2、工业用地

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商业用地与工业用的区别,工业用地通过划拔方式取得,而商业用地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综合用地是指科研、写字楼、会展、文体卫生等用地,并没包括同一宗土地中既有商业又有普通住宅的情况。

3、地价不同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土地价格低于商业用地价格。

4、使用权年限不同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土地使用性质不同

国家规定不允许违反用土性质使用土地,即不允许在工业用地上从事商业活动。

6、区位不同

通常情况下,商业用地在市区内、工业在市郊或接近市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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