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可以收物业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业主委员会是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的,只有督促业主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物业费的权利。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1、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能把业主的力量都凝聚在一起,以便制约物业公司。
2、便于与物业理性沟通,和谐维护好业主的权益。
3、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启功专项维修基金时能够发挥表决与监督作用。
4、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能有效把业主的民主与公民意识提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
5、业主委员会能够直接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途径,以免跑冒滴漏。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缴纳物业费,不能以免交代替薪酬。需要考虑下列问题:
1、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业委会筹集工作经费,是合理、合法的。
2、按照上述规定,筹集业委会工作经费有三种办法:1、直接向业主收取,业委会工作经费来源稳定,旱涝保丰收,缺乏激励;2、与物业服务收费总挂钩,激励业委会协助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容易忽略业主权益;3、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总额挂钩,激励业委会督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增加业主共享收益。实际,指导规则倾向第3种办法。
3、业委会工作经费应当包括对成员的薪酬或者补贴,虽然未见国家统一规范,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计时薪酬标准;要规范业委会工作人员按时计酬,建立日常巡查、例会制度,按实际参与工作的时间计酬,与绩效挂钩、奖罚有据;需要落实按劳取酬,计时薪酬,并随业主所得收益总额浮动,激励业委会成员督促物业服务人改善管理、增加收入,认真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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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收费违法。对于小区业主自治委员会来说是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只是业主在一起所组织进行治理的一个集体,如果存在收费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来判定。
物业法新规中,物业费收费的标准是一级收费标准为1.00元每月平方米其中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为0.75元每月平方米其中已包含税和费,三级收费标准为0.50元每月平方米其中已包含了税费,四级的收费标准为0.35元每月每平方米同样已包含了税费。虽然部分小区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来协商的收费标准的,但是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仍是小区业主,业主们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重新签订物业合同,制定收费的项目以及收费的标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业主如果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名义,从事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并且触犯了刑律的话,依法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如还没有够成刑事处罚的话,依法追究其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业委会本身是由业主选出来的,其作用是向社会反映业主的意愿以及要求,并且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要是业委会做出了违法的事情,业主的利益很有可能会受到侵害,业主是可以状告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的职责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如果出现业主委员会不作为的情况,业主首先可以凭借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所在的街道、社区或者房管进行反映,要求督促监督对方进行履职;还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小区的议事规则来发动对其罢免,要求召开临时的业主大会罢免相关的业委会成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法律分析:从性质上看,合法的业委会活动经费属于用于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如无明确约定,应当属于《物权法》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从法理上说,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除了部分用于支付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办公经费,物业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之外,其他基本全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及其他为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支付的费用。可见,物业服务费是维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转的保障。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业委会活动经费没有根据。
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从建设部到地方都没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业委会活动经费。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北京市规定,相关工作经费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监事会,可以聘用财务人员和秘书等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