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买房准备 > 正文

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周敏

1、性质不同。居委会是社区,是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而业委会是小区业主自发成立的一个组织,代表业主。

2、职能不同。居委会负责管理协调管辖范围内的一些民间琐碎工作,而业主委员会则负责聘请物业,管理小区。

3、组织不同。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居民和村民的一种自治组织,虽然不属于一级政府,但直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有时还充当一定的行政主体身份。业委会也就是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接受并处理业主的反映意见,并代表业主和物业或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 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居委会的基本职能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居委会和业委会有什么区别??

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维护居民利益的组织,但居委会和业委会的性质和组成类别等有所不同,它们的区别为:

1、单位性质不同。居委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2、权利不同。居民通过居委会的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而居民无法业主委员会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

3、工作性质不同。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而业主委员会是在业主共同的磋商中来进行工作。

居委会的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所以居委会的资金是由政府来提供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委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居委会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另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