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签署一份抵押借款协议。
2、办理公证手续,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办房屋他项权登记,需要注明抵押相关事项)。
3、办理好登记后,贷款人收存它项权证,房产证可以由借款人持有。
4、发放贷款,待还款后需要办理房产抵押撤销手续。
(一)评估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二)租赁权对抗风险。
1、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三)登记风险。
1、虚假登记,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贷款合同生效和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纠纷时,就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2、“一物多押”的风险。按照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四)优先受偿风险。
按照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可以优先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优先权。
(五)抵押物价值风险。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格急剧上升,而目前楼市又不景气,因此房产价值较难以把握,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
(六)变现风险。
1、变现成本大。抵押物的处置大抵要经过起诉、评估、拍卖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要银行先行垫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2、变现能力难度大。
3、执行难。
房产抵押给个人需要办理的手续为将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带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还需要提供进行抵押的房产的房产证以及当事人身份证等材料。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房子抵押给个人流程怎么走?
1、个人房产抵押流程大致如下:
(1)房产权利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2)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3)房产权利人和银行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等资料;
(4)登记部门为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
(5)银行向房产权利人支付房子抵押款。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房子抵押给个人他有权卖吗?
房屋抵押给个人后办理抵押登记后拥有抵押权,但债务履行期间抵押权人没有出变房屋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才能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拍卖、变卖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产抵押给个人手续如下: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协议,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即办他项权利登记(注明抵押相关事宜)。办好他项权利登记后,贷款人收存它项权证;房产证可以由自己持有,对方不需要持有房产证原件,持有它项权证即可。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四)其他必要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