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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能带上高铁吗

隐形的唇彩
贤惠的彩虹
2022-12-21 23:16:54

甲苯能带上高铁吗?

最佳答案
贤惠的外套
老迟到的抽屉
2026-01-25 20:49:58

绝对不行,那是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是会危害公众安全的,轻者罚没重者要被处罚.

很多朋友坐高铁时,不知道哪些东西可以带哪些不可以带,有些东西带了以后,不仅会耽误行程,而且东西还会被扣留,今天就梳理一下哪些东西不能带上高铁,以及哪些东西可以少量带上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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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不能带的东西

01

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02

严禁携带任何活体、宠物类动物上高铁。

但这里有一个例外,盲人的导盲犬是可以上高铁的。

03

含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食物不得带上高铁,比如榴莲、臭豆腐等。

04

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不得将危险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李包裹托运人应自觉接受铁路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实行实名登记。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虚报品名登记的托运人,铁路部门依法拒绝其托运行李包裹。行李包裹收货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否则铁路部门有权拒绝交付。

可以带但需要管控的东西

01

旅客可携带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20毫升。

安全火柴限带2小盒;普通打火机只能带2个。

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不得超过120毫升。

02

铁路部门对携带物品的规定中,没有明确限制酒水的携带,但有所限制。

首先散装酒是不可以携带乘车的,旅客可以携带封存完好的瓶装白酒上车。

另外,乘客不能直接携带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并且在数量上也限制了只能携带20瓶酒。

03

行李的重量方面也是有所要求的,成人只能携带不超过20公斤的行李,儿童是10公斤。体积方面是长宽高相加不得超过130厘米。超过规定的,要办理托运。

最新回答
淡然的芝麻
危机的夏天
2026-01-25 20:49:58

10克以上。如果非法持有上列物品不足10克,是不构成犯罪的。但上述情形只是一般规定,量刑还要考虑具体情况如年龄、原因、后果等,在量刑幅度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坦率的小丸子
默默的火
2026-01-25 20:49:58
印刷油墨不好判断,但是二氯甲烷属于危化品,这个是不能存放在居民楼下面的,建议报警处理。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定罪量刑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敏感的菠萝
老实的月亮
2026-01-25 20:49:58

法律分析:本罪是结果犯,所以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重在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谨慎的洋葱
饱满的白昼
2026-01-25 20:49:58

许多化学药品,我们其实在网络上都可以购买得到,而且一些危险的化学药品在网络上也有进行售卖,只不过是需要有一些许可证明才可以进行这样的一种售卖。所以说如果我们在网络上购买这些危险的化学用品的话,其实是要有一定的条件,并不是说任何的危险化学用品都可以在网上售卖,其实,这些危险的化学用品在网络上售卖是一种违法行为。就比如说苏州有一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京东平台上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而且因为这个事件,这个公司也是受到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没收了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药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处罚。那么大家对于这些危险的化学用品可能了解的不是很多,并不知道哪些药品是危险化学药品,我们可以根据我们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去网络上搜索一些危险化学药品的数据。就比如说硫酸、氢氧化钠这等强酸强碱的强腐蚀药品,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火药,炸药等爆炸品,还有氟气、硝酸等强氧化剂,都具有非常强的腐蚀性能灼烧人的皮肤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这些都是我们日常使用,而且了解比较多的危险化学药品,其实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危险化学药品。其实,在我们国家的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就可以查询到许多危险化学药品的登记。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的农药登记,这可以让我们很好地了解到日常常见的危险化学用品有哪些。这样就可以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分辨我们所购买的药品,他是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是否处于我们国家所限定的危险化学品。

缓慢的月饼
粗犷的钥匙
2026-01-25 20:49:58
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一、首先,根据国家标准,对盐酸可以定性为危险品

其次,根据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扩展资料11月24日,河北省迁西县公安局三屯营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某企业非法购买使用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经查明,该企业在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盐酸200毫升、硫酸1500毫升。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迁西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企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非法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被处罚并非个案,通过互联网检索,全国已发送多起类似案件。据了解,盐酸和硫酸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化工原料。但近年来,盐酸和硫酸也被用于某些毒品制作的辅助制剂。警方提醒广大群众,硫酸、盐酸、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等均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过程中,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和报备。

三、盐酸的危害

高浓度的盐酸对鼻粘膜和结膜都是有刺激作用的,会出现这种角膜的混浊,会出现嘶哑,窒息感,胸痛,鼻炎,咳嗽,有的时候还会痰中带血,它可以导致眼部和脸部的皮肤剧烈的疼痛,浓的盐酸具有一个强挥发性和腐蚀性的,再有就是高浓度的,它对人体有极度的伤害,具有刺激性的气味儿,还能和很多金属发生反应,对人体是有很大危害的。

它不仅对人体危害,对的环境也是有危害,对水和土壤都能造成污染,如果在使用盐酸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如果皮肤再接触以后,应该立即去除污染的衣物,用大量的流动清水冲洗最少要十五分钟,如果是眼睛接触以后,应该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的流动水能清洗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最少的是十五分钟,如果误食以后,应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者蛋清。

善良的咖啡豆
爱听歌的凉面
2026-01-25 20:49:58
容易。

甲醇、乙二醇都属于危险品,它们的混合物也是危险品,还具有一定的毒性,所以混合物是会被查出的。

乙二醇是无色无臭、有清甜味液_,乙二醇能与水、甲苯相溶,但在醚类中溶解性较小。作为有机溶剂、混凝土防冻剂及其生成涤纶布的原材料。乙二醇的聚合物聚乙二醇(PEG)是一种相迁移金属催化剂,也用以细胞融合其硝酸酯是一种火药。

愤怒的宝马
体贴的便当
2026-01-25 20:49:58
考虑历史上二次鸦片战争的影响,给我国带来的百年耻辱,我国对于毒品犯罪向来是从严打击。

你说的这种情况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50克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希望可以帮到你

腼腆的铅笔
可爱的饼干
2026-01-25 20:49:5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01日(中央法规)

美好的小刺猬
阔达的宝马
2026-01-25 20:49:58

这些化妆品或致癌

这些化妆品或致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都经常用化妆品,买化妆品,化妆品已经成为很多女性朋友的必需品,下面我分享一篇关于这些化妆品或致癌的相关信息。一起看看吧!

这些化妆品或致癌1

近日

广东省药监局发布

一批化妆品抽检信息

共抽检 249 批次化妆品

不合格样品 8 批次

涉及不少知名品牌

检测结果显示,某品牌洁面乳初检砷含量为 3.8mg/kg,无机砷被国际癌症研究所列入一类致癌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砷的标准限值为 2mg/kg,而该洁面乳超标 0.9 倍。

水密码洁面乳、施华蔻染发摩丝不合格

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学府购物广场销售的、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密码滢亮皙白洁面乳,初检、复检的砷含量检出值均为 2.9mg/kg;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夏园店销售的、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密码滢亮皙白洁面乳,初检砷含量为 3.8mg/kg,复检砷含量为 3.3mg/kg。

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白云棠辉分店销售的施华蔻染发摩丝,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4- 氨基 -2- 羟基甲苯。

重金属超标有何危害?

近年来很多化妆品被曝出重金属超标。化妆品中的重金属主要指砷、铅、汞、镉四种,法规要求必须检测的也是这四种。如果长期使用重金属超标的产品,重金属会在体内积累,具有一定的致癌性。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里要求,砷的标准限值为 2mg/kg,由此推算,上述两批次水密码洁面乳,砷含量最高超标 0.9 倍。

砷分为有机砷和无机砷(统称为总砷),无机砷与人体健康的长期影响存在密切关系,已被国际癌症研究所列入一类致癌物(即有充足人类流行病学证据的致癌物)。

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已被立案调查

据了解,针对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化妆品,广东省药监局已组织省内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和流向;对核查为假冒的化妆品要追查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

应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化妆品,查看所买化妆品是否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等信息,索取并保留相关消费票据。如发现疑似非法产品,请及时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热线:12315。

具体不合格的 8 批次化妆品

名单如下

这些化妆品或致癌2

化妆品成分中有哪些是毒性的,或者致癌性的?

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你有没有大吃一惊——很多童鞋们对于化妆品还有诸多担心,特别是成分的毒性和致癌性问题。为了平复大家的心情,首先,我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当前情况下,我们无需担心化妆品中的所谓毒性或者致癌性问题。

毒性与剂量

众所周知,有一句话叫“不谈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这项结论基本正确,因为日常生活中的万事万物,只要有生理作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有毒性的。举个简单例子:有些人每天都要饮酒,酒精本身有毒性,虽然小酒怡情,但是过量摄入酒精,对神经以及人体各种细胞和组织,特别是肝的损伤尤为严重,这就是毒性的表现。

又如,没有盐,吃起菜来毫无乐趣。但是。。。。吃太多的盐,也会产生毒害作用。

毒理学名词—LD50

所以我们在衡量某个物质是否具有毒性时,要引入一些毒理学的基本概念,其中之一LD50(即:半数致死量),它是指我们把某种物质喂食给小鼠或者其他动物,当摄入量/暴露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导致50%的小鼠,此剂量即为半数致死量。

图2 半数致死量(图源:https://www.51wendang.com/doc/53a226f3c9fa6ed4ed169c15)

某种物质的LD50值越低,毒性越强。在实际应用中,考虑毒性时,必须考虑物质的剂量或暴露量。无数的物质,在高浓度的情况下有毒性;而在低浓度时,则表现出其他生理活性,或者并不表现出任何毒害作用。

而实际的作用剂量又和暴露途径非常有关,比如,一些粉类物质——涂抹在皮肤上、甚至吃下去都是无毒无害的——譬如面粉——但肺吸入就有毒害作用。在化妆品的典型例子就是二氧化钛、防晒喷雾。

幸运地是,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毒理学研究的进步、法规的日趋严格,化妆品中有毒性或致癌性的物质基本都已经被剔除掉了。

我们国家实行了世界上化妆品原料管理最严格的制度, 没有之一!其中有一份实质上的白名单,即《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还有一份禁限用物质名单。

禁用成分,就是一定剂量下可能导致毒性、致敏性过强或者有光毒性、生殖致畸性、致癌性等的成分。因为它们已经被排除在化妆品允许使用的成分之外,故目前中国市面上化妆品成分表里的物质(只要没有非法添加),经过长期使用,可以说安全性是有保障的。

而限量添加成分,比如防腐剂、防晒剂,有各自的使用上限,这些成分也受到了严格监管,正常使用量和使用途径下,大家也基本不必担心其毒性问题。

如何选择化妆品

前述结论并不是说大家可以随意使用化妆品,因为每个人的皮肤状况和肤质不同,所以首先要根据自己的皮肤状况,以及肤质、需求,选择比较适合自己的产品。因为一个安全的成分,也有不适用的情况,这个……懂的对吧?

其次,除了具备基本的化妆品和化学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在日常生活的使用中,注意监测皮肤的变化。例如初次使用某个新产品时,要更谨慎些,可以先做试用,确保自己没有问题,然后再扩展到更大面积、更长时间的使用(参见:防止化妆品不良反应的6条秘诀)。

此外,还有一些成分,刺激性相对较强,最常见的如现在很流行的视黄醇,如果使用浓度过高,就会产生所谓的“视黄醇化”现象,相当一部分人在使用后,都可能会有刺激、脱屑、发红的表现。发生这种情况后,如果你能克服,那就坚持一下;如果坚持不了,就不要硬扛。一些酸类产品,例如果酸、水杨酸等,可能也会发生类似问题。因此,要注意自己的皮肤状况是否适用、以及是否使用了合适的浓度,不要盲目追求高浓度!

现在这类成分的数量并不多。因为作为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如果销售后一直因为不良反应而受到用户投诉:“这东西使用后有不良反应”、“我感到刺激性很强”,产品就卖不下去,评价也不好,所以厂家也会不断地改进配方。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一点是:中国人的皮肤和欧美、非洲人差异较大(参见:不同人种的角质层竟然不一样?爱护肤的你大概还没听说过),因此在那些国家/地区好使的化妆品,特别是一些猛药,未必适合中国人。不要盲目追求国外的“猛药”!

错误的鉴别方法

网上曾经流行一些方法,鉴别化妆品是否含有致癌或者有毒性的物质,比如用火烧某个化妆品,或者滴在水里,观察沉浮等等,这都是陈年轶事了。

广为关注的,可能含有来自是煤焦油或其他石化来源原料的化妆品。准确地说,七十年代以前,由于石油提炼技术较差,某些来自于石油或煤的原料里,可能混合有一定量的多环芳烃类物质,它们对皮肤确实有致癌性和致粉刺性。并且,多环芳烃是有毒性的,特别是吸入的情况下,对人伤害较大。

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成分已经在化妆品原料中被杜绝了,厂商不太可能使用纯度低的原料。而过去那些所谓的鉴别方法,很多确实是智商税。

后续本系列会继续关注化妆品的成分和配方,根据不同肤质,探究适合使用的产品;或者某些成分可能不适用的情况。

知识点回顾

1. 毒性是相对的。讨论毒性时应当考虑剂量、暴露途径。衡量毒性的一个重要互惠学概念是 LD50(半数致死量)。某种物质的LD50值越低,其毒性越强。

2. 选择化妆品时,首先要根据自己的皮肤状况、肤质类型及需求选择;其次,在日常生活的使用中注意监测皮肤的变化,以避免不良反应。

3. 视黄醇等使用浓度过高会产生“视黄醇化”现象,出现刺激、脱屑、发红的现象,一些酸类产品,如果酸、水杨酸等都存在这类问题。中外人种皮肤有别,不要盲目追求国外高浓度的“猛药”。

4. 火烧、滴在水里观察沉浮等方法,无法鉴别化妆品是否有毒。

这些化妆品或致癌3

难以抗拒的**,但化妆品致癌的新闻屡见不鲜,最近曝光的是时尚男女人人爱用的香水。据北京市疾病控制中心去年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有9成香水被抽检出

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可能导致细胞突变甚至致癌。但我国对此物质却无含量限定标准。不止香水有毒,看看下面这些美容方面的化妆品致癌情况吧。

化妆品是每个女人生活的必需品。美发、纹眉、美白、祛斑、美唇、丰乳等等,都离不开化妆品。然而,化妆品都是化学合成品,虽然有对人体保护和美化的功能,但同时也会挥发出各种有害物质而对健康不利。

美国草本协会认为,超过60%的护肤原料会透过皮肤表层进入体内,换而言之,若化妆品含毒性或是合成原料,便会加重心、肝、肾等排毒器官的负担,从而危害健康。

英国在去年10月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英国妇女是欧洲各国使用化妆品最多的,去年购买各种化妆品的花费大约64亿英镑,平均每天使用12种化妆品,所含化学物质至少175种,平均每人每年透过皮肤或嘴部吸收的化学物质大约2.25Kg。

因此,如果对化妆品使用不当或滥用,就会危害健康,轻则对人体皮肤产生刺激作用,重则引起“化妆品皮炎”,甚至诱发癌症、危及生命,那样化妆美容不仅得到美容的结果,反而成为美容化妆的陷阱。可以说,化妆品是致命的诱惑!

诱惑1:上妆卸妆

化妆品含有多种化学物质,最令人担心的是属于轻基苯甲酸类的防腐剂。有统计显示,99%的上妆用品和77%的卸妆用品都含有轻基苯甲酸。轻基苯甲酸会破坏荷尔蒙。证据显示,它们会模仿女性荷尔蒙雌激素,如果妇女终身不断接触雌激素,可能提高罹患乳癌的机率。一项研究显示,轻基苯甲酸出现在乳癌组

织样本中的比例高达90%,可能也会危害男性生殖能力。化妆品中所含的香精、颜料大多是以煤焦油为原料的人工合成品,有些即有致癌作用。而一些激素类化妆品亦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如激素性护肤膏,可使皮肤呈现一过性的白嫩细滑,一旦停用将会出现更多的皱纹,更显干瘪苍老。眼睑膏、面霜中含滑石粉,其分子和石棉很相似,使用时逸入空气,随呼吸进入肺内,可引发呼吸系统毛病,哮喘甚至肺癌。

另外一种棘手的化学物质是抗菌剂兼杀虫剂三氯沙。它广泛用于牙膏、肥皂、居家清洁产品及沐浴乳。三氯沙属于可能引起癌症的氯苯酚类。

诱惑2:染发

长期频繁使用染发剂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的损害。因为在染发剂过程中,要使用大量的过氧化氢等氧化剂、次亚硫酸钠、甲醛或次亚硫酸氢钠之类的还原剂等都会对头发及头皮产生一定的损伤,造成头皮糠疹(头皮屑)、头皮脂溢性皮炎和接触性皮炎。染发剂中的苯类化学物质、重金属盐,还可以透过皮肤吸收,在多次长期反复的接触这些物质之后,导致这些有毒物质在体内累积,而损害造血、肝、肾等系统,对人体造成永久性的损害。因此有研究发现,染发妇女的尿中,可发现染发剂中所含的致突变普通物质,提示了染发剂被头发吸收后致癌的可能性。美国癌症学会最近对1.3万名染发妇女进行调查,发现她们患白血病数是未染发妇女的3.8倍。而且女性使用染发剂,患淋巴瘤的机会增加70%。

诱惑3:烫发

烫发的原理是用强碱性的烫发剂破坏头发的组织键,形成新发型。在发质不佳时烫发,药水对头发的危害将更大。

烫发剂的主要成分为巯基乙酸类、对苯二胺类物质。巯基乙酸类物质极易经皮肤侵入体内,对皮肤和黏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头发表层还有强烈的破坏作用,并具有致突变性。对苯二胺类物质是一种有毒物质,对人体有很强的刺激性、过敏性和毒副作用,可导致过敏、头皮增多甚至脱发,长期使用可蓄积起来造成对人体的更大危害,甚至能引起皮肤癌、白血病、膀胱癌等癌症。

诱惑4:美白祛斑

为了达到美白祛斑的特定效果,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往往添加了一些特殊功效成分,如曲酸它可抑制人体内的酪氨酸酶活性,从而控制皮肤的色素沉淀,但曲酸使用剂量过大会使人皮肤产生白斑并伴有刺激感,而且曲酸本身化学性质也不稳定。曲酸分子式中的吡喃是与苯一样的方向性化合物,从理论上讲是和苯一样有致癌性的;曲酸中的`羟基也可使人体内积累游离基,这也是有致癌性的。因此,日本ZF禁止进口和生产含有曲酸的化妆品。

此外,美白祛斑类化妆品都含有铅、汞、果酸等,这些特殊成分刺激性大,危险性也大。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往往在化妆品中添加了过量的重金属,如过量的金属汞就可增强美白祛斑效果。事实上,国家规定,化妆品的汞含量不得超过1毫克/千克,砷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千克,铅含量不得高于40毫克/千克。超标就容易造成中毒而引发神经衰弱、乏力、失眠、烦躁(汞),或者色素沉着、疼痛(砷)和便秘、贫血(铅)等症状。

诱惑5:美唇

女性大都喜欢抹口红、唇膏等进行美唇,但是在使用口红、唇膏时同样应当注意防止危害健康。

口红的主要成分是羊毛脂、蜡质和染料,由于羊毛脂成分复杂,容易引起过敏反应,如嘴唇粘膜干裂、剥落,有时感到嘴唇发痒或轻微疼痛等;羊毛脂还有较强的吸附性,可将空气中的尘埃、细菌、病毒及一些重金属离子吸附在嘴唇粘膜上。口红中的碱性蕊香红、胭脂中的曙红、焰红等都有较强的致癌性。所有唇膏中使用的煤焦油等染料,都是可怕的致癌物质,而这种物质在唇膏中的含有量,已经大大超过了食物中所允许的含量。而不脱色唇膏是加了强力的固定剂,使色素依附在唇上,更要小心。人的嘴唇本身就有粘膜组织,对那些有害物质具有一定的吸收能力,而使它们侵入体内。同时,人们在说话、喝茶、吃饭时,也难免会在无意之中将口红、唇膏以及嘴唇上附着物带到嘴里,使其直接进入人体,从而危害健康。根据国外有关资料表明,在青年女性癌症患者中,有18.2%的病因与涂抹唇膏、口红有关。

诱惑6:丰乳

丰乳膏大多含激素如“己烯雌酚”等,虽然能使乳房迅速增大,坚挺而富有弹性,胸部平坦的女性使用后会出现明显效果,但是这种效果只是短暂的,经常使用,会使雌激素在皮肤深层大量聚积,可引起内分泌紊乱、月经不调、色素沉着、皮肤萎缩等。尤其是月经正常的少女,体内并不缺乏雌激素,如果为了丰乳而

人为地大量使用雌激素,即会抑制自身体内雌激素的分泌,结果弄巧成拙,反而抑制了乳房的发育。对有乳 腺癌或宫颈癌家族史的妇女来说,可能增加患癌的危险,

孕期使用亦增加胎儿的患癌机会。

诱惑7:美甲

自古以来,指甲的修饰是女性美的重要内容。指甲油涂抹不当也有可能因刺激甲沟,造成甲沟炎等损害。

指甲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色素、溶剂、促渗剂。常规的指甲油配方一般包括下列成分:色素、硝基纤维素、柠檬乙酰三丁酯、邻苯二甲酸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醇、甲苯。其中,色素根据所需颜色不同,又由硅酸钾、氧化镁、氧化铁、氧化铝等烧制而成。指甲油中的某些色素、溶剂和促渗剂,如乙醇、苯类、酮类等,长期使用会损伤甲板,导致脆甲、甲纵嵴、黄甲、甲营养不良等损害,涂抹不当也有可能因刺激甲沟,造成甲沟炎等损害。而苯类和临苯类物质,长期使用,还可能造成呼吸系统的损伤,并有可疑致癌性。

另外,许多女性喜欢频繁地更换指甲油,在使用新指甲油前,一般也会用指甲油清除剂来去除先前涂抹的指甲油。指甲油清除剂一般由丙酮、乙酮、乙醇等构成的强效有机溶剂,它们的使用也会对指甲造成更大的损害。

诱惑8:使用香水

制造芬芳剂至少需要5000多种化学成分。每种香水的化学成分会多达600多种。在这5000多种化学成分中,只有不到20%做过毒性试验,结果是都含有毒性,被不少国家列为危险品。已经有研究发现芳香剂的化学成分对健康有害,对皮肤、肺脏和大脑的危害尤为显著。很多人投诉用过芳香剂后产生荨麻

疹、皮炎等副作用。芳香剂对慢性肺病特别是哮喘病人的影响很大。据统计,仅在美国,高达75%(大约900万病人)的哮喘病例是由香水诱发的。

生态毒理学家们经研究认为,香水中所含人造麝香可以使人类的细胞对外来有害物质的防御能力完全丧失。为此,专家提醒人们,香水虽香,危害健康。德国已经有一条自愿禁止合成香剂的规定生效;在日本,已经禁止了大部分类似于人造麝香的合成化学香剂。

香水所含挥发性芳香烃,对人体十分有害。最新研究表明,香水或其他芳香剂中富含的沉香醇成分,可诱发情绪低沉、沮丧甚至危及生命。尤其是一些不合格的劣质香水,不仅原料劣质有害,而且这些香水的制造流程也往往达不到卫生标准,使用这样的香水更容易让人感到头晕、恶心,若长期使用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如嗅觉迟钝、视力减弱等。香水的有害化学成分会会污染身边孩子所呼吸的空气,时间久了有可能引起孩子注意力不集中、学习障碍、活动过度,严重的还会诱

发惊厥、发育迟缓等后果。

忠告:健康使用化妆品,远离化妆品致癌

1、选择优质化妆品:首先要注意检查化妆品有无商标、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卫生许可证编号。要注意化妆品包装是否完好,内容物有无异味,有 无性状改变,如膏霜类产品有无油水分层、气泡等。选择药物化妆品时,还应注意产品有无卫生部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防止化妆品中的有毒物质如水银及致癌物质的危害,应选用经卫生部批准的优质产品。

2、不要轻信广告:特别是不能轻信“疗效100%”、“三天见效”等广告宣传。我国规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雌激素、氯、砷及砷的化合物等347类物质,限制使用57类物质和66类防腐剂。但恰恰是这些禁用、限用物质,能产生奇妙的美容护肤效果。不要盲目追求价格昂贵,或标榜自己是进口产品,有特效的化妆品,应依据自身肤质,选择安全可靠、温和、效果好的产品,并且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

3、预防过敏:在选用某种新的、自己不熟悉的或从未使用过的化妆品之前,要先做皮肤试验,如在手背处小面积试用,以便测试自己是否过敏,没有发 红发痒等反应时才可选用。有条件的可先买小包装短期内试用效果,以确定是否适合自己的体质、爱好等。对于敏感型体质的人,还可以拿小包装到正规医院的皮肤科进行过敏测试,以准确地选择好适合自己化妆品。即使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化妆品对白己皮肤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用。

4、注意保质期:化妆品中含有脂肪、蛋白质等物质,时间长了容易变质或被细菌感染。因此,化妆品应选用新鲜的,一般在3至6个月内用完,并贮存在阴凉干燥处。另外,许多营养型、药用型植物都有其生物活跃期,故使用化妆品也应根据有效期,应在最佳效用期内使用。

5、注意使用细节:不同品牌、不同系列、不同类型的化妆品,不要混合使用,以免产生不良反应或产生不良气味。化妆品一般只供外用,而且一次使用不要过量,要避免将化妆品吃进体内,最好在饮食前擦去口红,以免随食物进入体内。睡眠时应将皮肤上涂的化妆品洗去,不要涂着化妆品入睡。孕妇和哺乳的女性、儿童应该避免使用化妆品。在选择好适合自己化妆品的同时,最好注意饮食营养的补充,要多摄入一些新鲜蔬菜和水果,通过良好的生活习惯延缓皮肤的老化。

对于一些皮肤疾患,使用化妆品是起不到治疗作用的,而是要到正规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