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命的季节
2025-12-06 17:46:27
甲苯能制毒的!危害很大!!短时间吸入过多,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头晕、呕吐、恶心等;如果长时间接触,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发生神经衰弱,肝肿大,女性还可能引起月经异常!!清洗剂产品最好买不含甲苯的,安全环保的更好!!!如果你不知道哪种好,就买大品牌,贵有贵的好处,汉高乐泰的清洗剂就可以。
难过的黄蜂
2025-12-06 17:46:27
一、种类不同
1、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苯乙酸 2916340010、醋酸酐(乙酸酐) 2915240000、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2、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二、应用范围不同
1、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本身有毒性或者主要是在实验室使用。
2、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日常都会使用。
扩展资料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易制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 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2012年9月15日前,我国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根
据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邻氯苯基环戊酮也被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加以管制。
无论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的加工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禁毒法》第21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减少毒品来源、解决毒品问题的釜底抽薪之计,理所当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易制毒化学品
帅气的铃铛
2025-12-06 17:46:27
汗,甲苯可以买到99%的吧,一般化学药剂商店都有卖的。不过它属于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我还真不清楚,因为甲苯在化验室的用途是很广的。易制毒化学品我只知道有一个溶剂很常用,但是是的,那就是丙酮!
忐忑的麦片
2025-12-06 17:46:27
实验室中易制毒的化学试剂一般是第二类和第三类,第二类主要有: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第三类主要有: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盐酸 6、硫酸.希望对你有用!
活力的灯泡
2025-12-06 17:46:27
具体包括:
第一类
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第三类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1、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等。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简单来说,易制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2、相关信息:无论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的加工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禁毒法》第21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3、贩毒的后果!!!:《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减少毒品来源、解决毒品问题的釜底抽薪之计,理所当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
斯文的天空
2025-12-06 17:46:27
国家规定,个人不可以购买任何浓度的化学试剂级的硫酸、盐酸等强腐蚀化学品、爆炸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品等。如果你是企业,可以办理易制毒购买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单身的酸奶
2025-12-06 17:46:27
是的。甲苯二胺别名:甲基间苯二胺、简称TDA或MTD,具有氨气味。该化学物品长期储存或暴露在空气里会变成深紫色或黑色,从而产生化学反应,特别容易制出有毒物质和爆炸物品。主要用于医药、染料的中间体,也能合成TDI的原料和聚醚起始剂。
沉静的唇膏
2025-12-06 17:46:27
关于 毒品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逮捕 ,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 行政处罚 的(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 交通肇事 等犯罪行为的(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数罪并罚 。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 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 管制 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儒雅的电源
2025-12-06 17:46:27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简单来说,易制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 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2012年9月15日前,我国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根据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邻氯苯基环戊酮也被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加以管制。
扩展资料:
一、1-苯基-2-丙酮
常温下略带黄色的油状液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丙酮、氯代烃及芳烃等有机溶剂。熔点-15℃。沸点216.5℃;101℃(533.2Pa);109~112℃(3.199kPa)。
由苯乙酸与醋酐在无水醋酸钠存在下反应而制得。是医药和农药的中间体,特别是杀鼠剂敌鼠、氯鼠酮等产品合成的重要中间体。
二、胡椒醛
天然品少量存在于笃斯越橘、甜瓜、香胡椒、鸡、雪莉酒、刺槐属等花油和香荚兰豆等中。白色或黄白色闪光结晶,在空气中露光后呈红棕色。呈甜的香草和樱桃似香气。熔点37℃,沸点264℃。极易溶于乙醇和乙醚,溶于丙二醇和大多数非挥发性油,微溶于矿物油,不溶于甘油和水。
三、黄樟素
无色或浅黄色液体。有樟木气味。易溶于乙醇,能与氯仿、乙醚混溶,不溶于水和甘油。相对密度1.096。凝固点约11℃。沸点232~234℃。折光率1.5383。闪点97℃。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1950mg/kg。有致癌可能性。
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黄樟素在2B类致癌物清单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易制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