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苯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怎么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甲苯是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需要在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购运证明核发行政许可流程图,应是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挂1、工商部门申领的营业执照;2、本企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年度产量计划、主要销售方向说明等材料到县(市)区公安机关主管禁毒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申请材料不全,退回申请人补正。如果材料齐全予以办理并领取备案证明。
购买运输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购销合同单位介绍信,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类市局禁毒部门开具运输许可证;二三类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开具购买、运输备案证明。
不能购买,因为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三硝基甲苯(TNT),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7H5N3O6,为白色或黄色针状结晶,无臭,有吸湿性,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炸药,能耐受撞击和摩擦,但任何量突然受热都能引起爆炸。中等毒性。可经皮、呼吸道、消化道侵入。主要危害是慢性中毒。局部皮肤刺激产生皮炎和黄染。高铁血红蛋白形成能力远较苯胺为小。慢性作用主要表现为中毒性胃炎、中毒性肝炎、再障、贫血、中毒性白内障。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等,造成损失资金、摧毁房屋等伤害。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有生产就涉及到销售,甲苯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仅凭安全生产许可证还不能销售,还需要到安监局去办备案手续,
购买甲苯,还是与易制化学品有关,带着供应商的备案证明(安监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备案,供应商根据备案证明销售给你。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8号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类
1-苯基-2-苯酮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苯酮
胡椒醛
黄樟素
黄樟油
异黄樟素
N-乙酰邻氨基苯酸
邻氨基苯甲酸
麦角酸
麦角胺
麦角新碱
麻黄素等类似物
第二类
苯乙酸
醋酸酐
三氯甲烷
乙醚
哌啶
第三类
甲苯
丙酮
甲基乙基酮
高锰酸钾
硫酸盐酸
这是我以前初中在家里做化学实验的时候找到的管制药物,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更改,差不多就是这样了。
一般情况下,建议不要去买此类药物的,环氧化苯并芘是一种直接性的致癌物质,应远离这种化学物。环氧化苯并芘的一般剂量是2-4mg,超过了此剂量,患癌症的几率和剂量以及服用时间成正比。所以这种情况,建议还是需要远离比较好的。
苯并芘(Benzopyrene),是含苯环的稠环芳烃。根据苯环的稠合位置不同,苯并芘有多种异构体,常见的有两种是,一种是苯并[a]芘,CAS号为50-32-8,有致癌性;另一种苯并[e]芘,CAS号:192-97-2,有强致癌性。苯并芘难溶于甲醇、乙醇,不溶于水,易溶于苯、甲苯、二甲苯、丙酮、乙醚、氯仿、二甲基亚砜等有机溶剂。最初由煤焦油中分离得到,从煤烟、焦油、沥青、香烟烟雾中都可以查出,有强烈的致癌作用,可以诱发肺癌,其在大气中的含量已经列入环境监测的常规项目。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资料
第二类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1-苯基-1-丙酮(苯丙酮)、溴素(液溴)。第三类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2005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1施行),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根据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邻氯苯基环戊酮也被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加以管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易制毒化学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