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太阳能一百平米房顶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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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电,每平米发电量在120w左右,每平米造价在1500元左右,面积越大价格越低
2013年光伏产业受到欧美反垄断的调查,产能过剩导致浙江大批的光伏产业倒闭,太阳能价格跌了有跌。这个随时可以网上查验
建议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价格每根售价在150-180元包括按照,材料等其他费用,选购看好当地是否有可靠售后
太阳能板发电的话,集团规模的建议招标,主要是变电和储存电力设备非常贵,转化率最高在17%-20%效率很低,还不如植物光合作用
现在国家清洁能源,光伏发电扶持政策是10kw以上的可以免费并网,但是电价回收电价很低,手续繁琐。
屋顶光伏发电月销售额低于2万可免税,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发电户需向供电企业提供销售发票,买方也需要发票冲抵成本,而个人发电并不具备工商业主资格,领用发票手续繁杂。2万以上减半征税
“拿不到发票,就增加了发电户销售的难度,不利于推广。国税总局的发文,将减轻发电户的办税负担。”
据国税总局文件,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由国家电网公司开具发票,发电户月电力产品销售额超过2万的,由国家电网所属企业按照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而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免征增值税。
据国税总局去年发布的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按3%的征收率计算。以高松为例,如果一个月的销售额为3万,那他应缴纳的税额为3万×3%×50%=450元。
居民每发1度电,国家补贴0.42元;国家以脱硫煤电价标准收购居民用不完的自发电,价格也是每度0.42元。以安装使用一套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平均1千瓦装机成本约1万元计算,如果8千瓦系统日均发电量30度、家庭用电量每天5度(不超过一档电价0.52元),大约8年收回投资。
按照同样的计算方法,10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置收回成本需要9-10年时间。
家庭光伏发电站收回成本期限平均在8-10年之间。
选购太阳能热水器,首先建议考虑当地气候,安装条件,经济价格和耐用性
1、当地气候:太阳能热水器的太阳能管冬天是不会冻裂,但是很多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发现除了太阳能管其他的基本都冻破了,所有寒冷地区,距离楼顶较远不建议,夏天冰雹砸了自认倒霉。洗澡前先接半桶冷水,的确很浪费;
2、安装条件:水压不好,楼层高,准备安装太阳能和电热混合的建议洗洗睡。相关辅助设备包括增压泵,控制器,会迫使你花很多无辜的银子,你总有种骑驴难下的感觉
3、经济价格:使用价格而言,太阳能的价格在3000以上,电热水器1500元左右,燃气热水2000元左右,虽然太阳能不用电, 但是有经验的朋友都知道没有电太阳能照样不能用,所有就不谈节约电能了。就利用成本而言,天然气管道气价格最省,接下是是电费,综合成本而言,买太阳能多花1500元电费折合3000度电,足够你几年的使用了。
4、耐用性:电器产品安全使用期限是6年,太阳能在使用后期会漏水,转换率逐渐降低,知道你打算放弃
太阳能作为清洁能源长远意义上是相当好的,但是由于人为技术的限制,转化率还没有我们直接种树有木头烧水的转化率高的时候建议谨慎选购
毕竟阶梯电价格阶梯水价和新能源推广政策是哪些在人民大会堂里排排坐吃果果的投票选出来的,我们根本不知道那个代表的是我们,每次听证会只有只有涨多少,从来没有涨不涨或者跌多少
以上所述纯属痴人说梦,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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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个人投资的光伏电站属于免征增值税政策,可由国家电网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税率为0%。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光伏电力自开普通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通常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同样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假设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向电力公司销售光伏电力5000元,不管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都应据实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金额5000元。”
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二、所得减免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的采集);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不包括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7)灌溉(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五)其他所得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三、降低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摘自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四、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五、创业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摘自财税[2007]31号)
六、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七、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八、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十、专项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十一、特殊行业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号)
十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
(二)定期减免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摘自国发[2007]39号)
(三)特定地区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202号)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202号)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发[2007]40号)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022-2023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相同),增值税免税。
2.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增值税免税。
3.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租金租赁房地产,租金收入可在相应租金期间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增值税小纳税人,确定是否可享受15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2022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结束时间是什么?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计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2023年底实施分月换算税率独立记税政策。
2.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不超过400元的免税,政策持续到2023年底。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独立记税政策,持续到2022年底。
以上是律师为您解答的关于“2022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法律知识。月收入或销售额15万元。.季度45万元,符合法律要求的,增值税免税。你明白吗?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制定。
到2025年底,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2019〕22日,补充文件延迟至2025年底,可追溯。说白了,如果企业有贫困户就业,可以在社保基础上享受650元/人/月的税收抵扣(对劳动密集型公司有很大的好处,比贫困人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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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有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
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包括园区对注册公司的增值税给予地方保留的30%~80%的援助和奖励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保留的40%~80%的援助和奖励个人独资或个体户(小规模)可申请核定征收,经批准后综合税负在4%以内。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免税适用3%预征率的增值税预缴项目暂停增值税预缴。
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拓展资料 税收奖励返还政策:很多地方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将引入到当地的企业依法纳税金额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一定比例的税收奖励给企业,使企业和当地政府共赢、共发展。入驻的企业可享受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奖励返还政策,这样一来,企业的税负压力就降低了。
奖励企业增值税以及增值税所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80%。开票量为1亿举例:需要缴纳的税费为:
增值税:10000万/1.13×13%=1150.44w
返还:1150.44w×50%(地方留存)×80%=460.18w
增值税实缴:1150.44w-460.18w=690.24w
企业也可以通过成立小规模个人独资的方式,解决企业在成本缺少的一部分问题。
2009到2013年的节能家电补贴政策已证实补贴政策对产业的发展只是一时的促进,于长期不利。补贴会透支未来消费,一时繁荣将以漫长的冬天为代价。企业产能从扩充转为收缩需要时间,往往市场已经疲软,产能却刚达到顶点。补贴给企业带来了时间差的烦恼,暴兴暴衰必然带来产能浪费。补贴政策恶化产业环境,优秀企业难以竞争胜出。正常市场上,优秀企业可以竞争方式挤垮或收购弱势企业,弱者无法自强自救,就会被逐出市场。补贴政策保护弱者,阻碍了产业的优化。这一现象同样发生在目前我国享受补贴政策的光伏产业。国家以实行补贴来推动产业发展在后期逐步显现弊端,在此小编就国家政府如何促进光伏发展提几点建议。
1、国家实行减税和免税政策,切实减少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第一大来源,也是企业和人民的负担。光伏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更是依赖。任何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资金流的问题,而对于光伏这种资金依赖型企业显得至关重要。光伏产业现阶段的成本较高,本身行业的资金门槛就高,高门槛已让很多光伏方面人才只能望洋兴叹。好不容易挤破门槛成为光伏企业中的一员,后续经营过程中更是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光伏产业的现金回流速度也慢,持续不断投入资金,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这也是造成一大批中小型光伏企业破产的根本原因。减税和免税政策则会有力地扭转这一局面。减税和免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负担,有助于维持企业资金链,降低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市场主体越多,越能实现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机制对技术进步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2、对取得技术进步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
目前光伏产业遇到的瓶颈问题之一是技术水平偏低。国内的光伏技术转换率在17%到18%之间,属于中下层水平,技术空间还很大。市场竞争的确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技术进步效果并不乐观,进展较缓慢。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奖励机制在哪里都行得通,有奖励就有动力。光伏技术取得进步,有所突破对整个产业的生死存亡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光伏企业亦在寻求技术进步之路,但效果没有预期之好。为增加企业寻求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国家可以对取得重大技术进步的企业给予奖励。至于奖励,可以选择资金奖励或者名誉奖励。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4.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仅是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其它税种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