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血检漏洞
醉驾血检漏洞
醉驾血检漏洞,醉驾血液检验作假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小饮怡情,酒后不驾车,我们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那么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醉驾血检漏洞。
醉驾血检漏洞1吹气与血检结果出现了不一致,并不就是说血检有漏洞。司机喝酒后被检测的时间长短不同,可能会出现差异,距离时间短那血检结果会低于吹气显示的数据,
如果距离时间长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变高,血检结果就会比吹气的数据高。
对于检验结果的不同,交警判断原则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规定》第34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不一致的,
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司机尽管血检在80以下,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即为酒后驾驶,该承担的处罚也是无法避免的。对于饮酒后驾车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血检漏洞2醉驾流程及时间
1、醉驾被交警抓到到后,需要到地方体检的医院进行抽血,需要等5天左右的时间,具体看医院的速度。
2、验血报告出来后会通知去拿的,需要提交验血的费用,一般在300元。并且验血报告上酒精含量大于80/mg的为醉驾。
3、确定醉驾后,交警部门就会作出处罚,处罚1000元到2000元,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可以再考取驾驶证。
4、处罚后交警部门就会移交给交检察法,提起公诉。交警部门通知户籍派出所,并且还要办理取保后审等相关手续。一般需要1个月到2个月的时间,
检察院才会下达起诉书。
5、再等10天到15天才会开庭,中间会有相应的传票通知的。开庭后大概需要一个星期才会出结果,拿到法院下达判决书后,到交警部门和户籍派出所办理相关的手续。
6、最后需要服刑,这个流程销量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不过一般行为情节和认错态度比较好,一般是判处缓刑。
所以不单单是因为处罚严重,醉驾后处理的流程和时间需要花上半年以上,自己的工作和家庭都会有影响。如果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需要的时间更长,
有可能会被处罚1年到3年的服刑,所以望广大车主一定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醉驾血检漏洞3如何推翻醉驾血液鉴定
可以重新申请鉴定,提交新的证据。
醉驾血液二次鉴定如何申请
醉驾原则上不允许二次鉴定,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但也仅限于当场提出做二次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
可以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申请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的,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提出的申请。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在审查起诉醉驾案件时,
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是不会轻易启动的,是很困难的。
重新鉴定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侦查机关对血液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对于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危险驾驶案件来说,有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
往往距案发已经4至5个月,因此当醉驾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时,血液样本已经不能反映当时情况。
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对醉驾嫌疑人进行首次血液鉴定时,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够支持作两次血液鉴定。如果嫌疑人在每个阶段都提出重新鉴定,
案发当时抽取的'血液量将会消耗完毕或达不到重新鉴定量的要求。
三、是会出现血液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血液作为鉴定标的物,不论是在抽取还是保存过程中,可能存在挥发或中和等情况。因此会出现第一次血液鉴定时,
达到醉驾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鉴定的结果往往低于首次鉴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
这就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鉴定的时候,达不到醉驾标准。
醉驾没有血液鉴定怎么判罚
一、醉驾没有血液b】ai鉴定,无法定罪量du刑。根据法律规定,血zhi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dao/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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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即可要求重新鉴定。交警队检验后会问你有无异议。
有异议需要当场要求重新检测鉴定,重新鉴定会当场到医院进行抽血测试。抽血检测准确不会有误。
扩展资料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你对酒驾后交警出具的血液检验报告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如下: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
扩展资料
适应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适应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交行政复议请求书。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复议申请书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
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重新鉴定的情形。笔者发现重新鉴定涉及的问题很多,有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如某醉驾案初次鉴定结果为72.28mg/100ml,重新鉴定的结果为251.9mg/100ml。有的对于两次鉴定结果的采信方式不一,如有的择轻有的择重还有的同时采用。尚有很多实务问题缺少具体规则加以规范。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特点,本文围绕重新鉴定的相关问题作简单探讨,不讨论重复鉴定以及多头鉴定。
一、关于重新鉴定依据
重新鉴定的概念,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现行有效的依据有两个:
一是司法部制订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该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 其他 情形。依据通则作出的法律文书名称为《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是公安部制订的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在重新鉴定的情形方面与司法的通则有明显不同。该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 其他 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依据规则作出的法律文书为《检验报告》。
相比较而言,公安部制订的规则比较具体,形式上来看体现了专业性,所规定的情形倾向于实质审查。所以,如在案件中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规则的规定提出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关于重新鉴定情形与规则相一致。
两规定对于重新鉴定情形均有兜底条款“其它”,该其它情形应与条文本身规定情形的性质相同,类别及范围也应相同。不能通过扩大解释去突破条文本身的规定。
二、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时间
公安部规定,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三日内 申请重新检验,属于公安部为规范办案单位执法程序所作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以相关规定为准,该三日内的规定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限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在笔者办理的醉驾案中,《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很少有备注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的情况(但出现了办案单位让当事人超范围签注的现象,即让当事人亲笔备注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规定,对于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于鉴定意见的申请,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具体的截止期限,可以认为是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对重新鉴定的启动与决定
一般来说,重新鉴定程序启动的原因是当事人提起,个别情况下由公诉机关“主动”启动。当事人在侦查、审判阶段均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最终对于是否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批准的决定权分别在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
重新鉴定的特殊情况出现在审查起诉阶段,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检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一是无当事人申请程序,二是只要认为鉴定意见有疑问即可启动,三是未对重新鉴定原因作出具体规定。如某醉驾案初次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的结果是180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直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重新鉴定的结果是490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想提起重新鉴定须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申请”,没有启动权。刑检规则规定检察院只要对初次鉴定意见“有疑问”即可启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家都有决定重新鉴定的权力,这就违背了学理上的诉讼参与原则,所谓控辩平等的原则也被虚化,从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的角度来讲有失公平。
四、对重新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要求
关于重新鉴定机构的要求,通则与规则的规定有区别,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 通则规定,重新鉴定的机构 有 “特殊原因” 的情况下 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 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规则规定,重新鉴定机构 “应当”另行指派或聘请 ,没有例外情形。规则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2.司法部通则对重新鉴定的机构有特殊要求,公安机关规则对此无要求。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 不低于 原司法鉴定机构。
3.对于鉴定人的要求也有不同。通则规定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规则的要求是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 同等以上 的鉴定人实施。
五、重新鉴定程序中存在的空白
1.重新鉴定的次数
刑诉法及两个规定对于重新鉴定的次数均未明确,理论上只要符合条件对重新鉴定就应当允许再次进行鉴定,不论重新鉴定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任一环节,最终目的是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鉴定的实质是证据的“制造”与收集证据活动,产生于诉讼服务于诉讼,对当事人利益直接相关,如重新鉴定仍存在违法法规等情形仍应进行再次鉴定。
2.关于检材的使用
目前,对于重新鉴定应使用哪个血样(检材)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有的重新鉴定使用了初次鉴定后剩余的血样作为检材,有的则使用现场抽取的另外一管血。《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2.2.5规定的是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 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一般理解重新鉴定应当使用备用血,但因为“没有明确规定 必须 使用备用血”,有的法院也认可用初次鉴定剩余的血样作的重新鉴定。从操作的技术规范来讲,用初次鉴定剩余的血样作为检材,更容易出现问题,比如血样的保存条件、保管温度、内部流转过程等是否符合规定。
3.血样送检期限
对于初次鉴定血样的送检期限作了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根据公安部新的规定,血样送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但是,对于重新鉴定血样送检的期限未作规定,致使办案机关送检时间长短不一随意性较强,血样产生腐败变质、被污染的风险增大,这对于当事人是不利的。
4.关于初次鉴定后备用血样的保存期限
血样会因抗凝不充分、溶血、腐败等原因影响鉴定结果。比如血样保存不当会发生腐败,血液腐败过程中还会产生乙醇、甲醇等物质,重新鉴定的数值就会增高。在安徽某市的醉驾案中,重新鉴定的血样到鉴定机构距离医院抽取血样的时间居然已超过500多天。两个鉴定规定没有关于重新鉴定血样最长期限的内容,客观上造成了重新鉴定的次数、期限均无规定的结果。
5.初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关系
重新,是指从头再来的意思。那么在重新鉴定中,重新鉴定结果出来后初次鉴定的结果还可用吗?重新鉴定后的结果与初次鉴定的结果之间是什么关系?现行规定同样未作规定,是同时并存还是取其一?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否定初次的结果?重新鉴定是对初次鉴定的补充或补强?致使裁判者对两次鉴定结果如何采信时也作法各异。
6. 不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权缺乏制度保障及相关救济途径。这个问题暂不展开讨论。
六、对重新鉴定结果的采信作法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某醉驾案,初次鉴定机构是某市公安局刑科所,血液酒精鉴定结果是170多毫克,重新鉴定是某省公安厅物鉴中心,鉴定结果将近180毫克,一审法院因重新鉴定的程序违法未采信,对初次鉴定结果予以采信。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判者对重新鉴定结果的态度,主要有:基于“存疑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就低不就高、因含量较低未达到醉驾标准而采信含量高达到入罪标准的鉴定、不论数值只适用重新鉴定的结果、对两份鉴定不作评价同时记录在判决书中等几种方式。
笔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只要重新鉴定的程序符合规定就应当采信,不允许再次进行鉴定浪费司法资源。
不论是司法部的鉴定通则还是公安机关的鉴定规则,对于重新鉴定的启动原因均为初次鉴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启动重新就意味着初次鉴定存在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选择了重新就应当放弃初次。即因为否定初次鉴定才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否则完全就没有了进行重新鉴定的必要。如果因为重新鉴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鉴定程序违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为了入罪又返回原点使用初次鉴定作为定案根据,这应该不符合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取向,有悖于司法公正。
关于这一点,两套鉴定规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作法,也直接明确“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有观点认为重新鉴定是对初次鉴定的补充或补强,如果初次鉴定因程序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补充或补强的前提基础何在?再者,对于初次鉴定意见作所的补充或补强,也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对于醉驾案中的重新鉴定,为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考量,从辩护的角度对待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应当特别慎重,因为有多种因素可能会导致重新鉴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数值更高。所以,对于提起重新鉴定要考虑什么原因、什么时间、什么目的、是否在临界点、对初次鉴定是否已经充分研究清楚等因素,须经周全考量后再作决定。否则,结果极有可能适得其反。
因为我们国家尚未制订鉴定法典,对于鉴定规则、鉴定意见采信规则、具体操作细节等方面缺少统一适用的规定,关于重新鉴定问题司法机关有必要制订统一适用的配套规定,以规范重新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不同作法,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效率为公正让步,而不能由公正为效率让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经检测,机动车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且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法院对于血液酒精含量(以下简称BAC)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的BAC鉴定意见,一旦采信鉴定意见的结论就可能入罪。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如果经过专业法律审查,认为该意见在程序、实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张鉴定意见的非法性,提醒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证据使用。
一、BAC鉴定意见的性质
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是八类证据之一,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量化为: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具体包括:(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即所有的证据必须依法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确实”方面的要求。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程度很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办案人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推理、判断。采用此标准是让裁判者更加慎重,不能盲目作出判断。
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 ,该条规定了八类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BAC鉴定意见(名称不同,比如叫乙醇检验报告)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判断,表达的也是个人的意见,在一般案件中它只是证据的一种。但是在醉驾案件中可以说是否入罪就仅仅依靠这份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但决定了是否会被定罪,还决定了如何量刑,这是很可怕的。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辩护人必须这知道鉴定结论的“前世今生”,对于该结论的相关因素进行360度审查,以支撑自己的辩护观点。
二、醉驾案鉴定意见审查要点
以下均为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BAC鉴定意见重点审查内容为: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 …。
对以上审查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对人、物、程序,结合相关规定作以下列举( 对于鉴定过程和方法的合法性审查另文详述 )
(一)人
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1.对于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 是否符合《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制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此类鉴定机构需要个案审查不展开讨论。
2.对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否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毒物分析和毒品鉴定领域的应用》等相关规定。
注意:要求鉴定机构须具备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业务范围。强调一下这是强制性规定,如不能满足人数的最低要求或者超范围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的BAC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对于鉴定人,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2005年制订实施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办公厅2010年6月4日发布的《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有关规定。
注意:确认鉴定人的有关条件。
第一,是否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第二,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第三,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第四,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相对应: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五,涉及重新鉴定的两名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2条。
(二)物
指血样、器材、仪器、设备、实验室硬件。
1.血样 是否符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无源医用冷藏箱温度参数校准规范》《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的规定。
注意以下事项的审查:
第一,送检途中临储无源医用冷藏箱是否合规,血样保存温度能否保证正常区间;
第二,到检血样状态,凝结程度;
第三,同一性形式要件是否具备;
第四,送检人员;
第五,其它。
2.器材 对于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使用的主要器材是否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CNS公布最新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等规定的要求。
注意:
第一,器材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二,器材质量合格证书;
第三,器材和仪器的检定、检验、校正、校准周期。校正与校准是有区别的。如气相色谱仪的校准周期是两年一次,超过两年一天就属于违反规定。
(三)程序
包括血样采集、保存、送检的程序、对血样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收集一处理》《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等规定。
注意:
第一,关于血样;见《血样入检前的合法性审查》一文
第二,鉴定意见作出时限;
第三,提取血样的人员;
第四,所用器材是否合规;
第五,送检期限;见《送检期限在醉酒驾驶认定中的重要性》一文
第六,鉴定过程是否合规(有时需要结合工作底稿、移交鉴定材料登记表实时记录等资料进行)。具体见下篇《如何审查BAC的鉴定过程》
第七,其它。
三、审查方法
辩护人对鉴定意见形式、内容的审查,只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而否定其合法性和途径之一,通过办理多例具体案件才发现,结合对鉴定人在法庭上进行发问效果会更好,对于发问的方法、发问的问题设计、发问前的准备、发问的技巧等等每个人的方式会有不同,当庭发问可以直接让法官感受到问题的严重性,有时辩护律师的一句“审判长,辩护人不需要对鉴定人再进行问话了”,就已经能够证明了存在的问题。
围绕鉴定意见会发现涉及到很多的专业问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个别理论问题的争议还会长期存在。醉驾案件有时害人、害己,希望醉驾案件越来越少,办案机关在办案具体案件中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