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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质需要设置告知卡

玩命的冬天
威武的超短裙
2023-01-27 12:28:09

哪些物质需要设置告知卡

最佳答案
落寞的发卡
伶俐的绿茶
2026-01-26 20:52:37

您要问的是哪些危险化学品物质需要设置告知卡吗?常见危险化学品的物质有硝酸、硫酸、无水乙醇等。

《告知卡》是针对某—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最新回答
可靠的云朵
傲娇的大白
2026-01-26 20:52:37

某某有限公司职业危害告知卡

水泥生产制造作业环境中有粉尘和噪声对人身体有危害请注意防护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应急处理

防护措施

粉尘

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对身体呼吸系统有损害。

水泥尘、煤尘、石灰石粉尘属于无机粉尘

发现身体异常时要及时去医院检查治疗

必须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防尘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应急处理

防护措施

噪声

致使听力下降、减弱,时间长可引永久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疼、失眠

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

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紧闭门、窗户玻璃,如发现听力异常,到医院进行检查

利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来吸声能,佩戴耳塞,使用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隔声墙,将空气中传播的噪声挡住、隔开

粗心的身影
安详的糖豆
2026-01-26 20:52:37
可根据这个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来编写,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是化学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按法律要求必须提供的化学品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对使用者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危害的一份综合性文件。

追寻的机器猫
伶俐的摩托
2026-01-26 20:52:37
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简称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必须张贴,但是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卡于劳保用品防护标识必须要分开张贴的。这是用来标明及告知工作场所中的现场工作人员,此处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列明造成的健康危害、理化特性、应急处理、防护措施等等的卡片。

背后的百褶裙
开心的星星
2026-01-26 20:52:3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完美的小馒头
曾经的香氛
2026-01-26 20:52:37
1、周知卡是指用于载明企业危险废物种类、危险特性和处置去向等信息的特定警示标识。工业危废产生单位,均应建立周知卡制度。

2、告知卡是用来标明及告知工作场所中的现场工作人员,此处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列明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理化特性、应急处理、防护措施。

沉静的鼠标
威武的未来
2026-01-26 20:52:37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仁爱的小懒猪
现实的摩托
2026-01-26 20:52:37
环氧树脂有2大类:

一.反应型稀释剂(即活性稀释剂):是分子链中含有环氧基团,可以与各种固化剂的进行交链反应,形成网状结构.如:丁基缩水甘油醚、1,4-丁二醇二缩水甘油醚、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苯基缩水甘油醚、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C12-14脂肪缩水甘油醚、苄基缩水甘油醚、1,6-已二醇二缩水甘油醚、D-691环氧丙烷邻甲苯基醚或邻甲苯基缩水甘油醚——这些通常没毒的

二.二.非反应型稀释剂(即非活性稀释剂):是分子链中不含有环氧基团,不能与配合的固化剂产生化学反应,属于添加型稀释剂.如:丙酮 、无水乙醇、甲苯 、二甲苯、苯乙烯、醋酸乙酯、醋酸丁酯、二甲基甲酰胺、多元醇 、苯甲醇——这其中甲苯 、二甲苯等有毒

舒心的芝麻
甜美的飞鸟
2026-01-26 20:52:37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条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第五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